核心结论: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转让方违反约定致受让方承担转让前债务并受损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的,受让方可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一、问题提出
股权收购完成后,受让方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是公司”背着”转让前形成的隐性债务——未入账的对外担保、未结清的货款、潜在的涉税风险等。此类债务一旦爆发,将直接侵蚀受让方的投资价值。受让方能否向原股东追责,关键看转让协议如何约定以及原股东有无隐瞒。
二、案例回顾
张某某受让了李某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受让方不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股权受让后,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一笔债务,张某某因此遭受损失,遂起诉李某某主张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裁判规则
本案规则的核心,是股权转让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其一,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转让前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转让方违反债务承担约定,致使受让方承担转让前债务并遭受损失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三,赔偿范围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可结合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债务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实务操作
对股权交易的受让方与转让方,提示操作要点。
第一,受让方应做足尽职调查。受让前全面核查公司的债权债务、对外担保、涉诉涉执、税务合规情况,要求转让方出具债务清单并作出陈述保证。
第二,在协议中明确债务切割。约定”转让基准日”及此前债务由转让方承担、此后债务由公司承担,并约定隐瞒债务的违约金、赔偿计算方式及追偿程序。
第三,设置交易价款留押。可约定部分股权转让款在债务清理完毕或保证期届满后支付,以增强转让方履约保障。
第四,转让方应如实披露。转让方隐瞒债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构成欺诈,引发合同撤销风险。
五、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中的”债务黑洞”是受让方最大的风险点。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条款是追责的前提,尽职调查与陈述保证条款则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受让方发现转让前债务后,应及时固定证据、按约主张违约责任;转让方则应如实披露、规范履约。涉及此类交易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