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投资业务

增资扩股稀释债务人股权,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

核心结论:增资扩股导致债务人股权比例稀释,不等于责任财产减损——公司资产规模随之扩大,股权对应财产价值并不必然减少,债权人一般不能请求撤销增资扩股行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无偿处分、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直接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且以影响债权实现为前提。

一、问题提出

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时,债权人往往高度关注债务人的每一项资产变动。若债务人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导致债务人持股比例被稀释,债权人常认为这是债务人”变相转移财产”,进而主张撤销增资扩股行为。此类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厘清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二、案例回顾

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对覃某的债权。覃某系某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后,覃某持股比例被稀释。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增资扩股行为稀释了覃某的股权价值,影响其债权实现,遂诉请撤销该增资扩股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持股比例降低并不必然减少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亦不影响债务人所持股权价值的对外清偿能力。债权人以债务人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完成所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债务人股权稀释侵害其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该增资扩股行为的,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规则

本案规则的核心,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责任财产减损”的认定。

其一,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且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为前提。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损行为。

其二,股权稀释不等于责任财产减损。公司增资扩股后,公司的资产规模相应扩大,债务人持有的股权虽比例降低,但每股对应的净资产与公司整体价值可能同步变化,股权对应财产价值并不必然减少,对外清偿能力亦不必然受损。

其三,司法审查的审慎性。增资扩股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属于商业判断范畴。债权人撤销权不能扩张适用于公司正常的资本运作,否则将不当干预公司自治与商事交易秩序。

四、实务操作

对债权人及债务人员工,提示操作要点。

第一,债权人应聚焦责任财产的真实减损。对债务人的资产变动,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恶意逃债安排等情形,而非仅以”股权被稀释”为由主张撤销。

第二,债权人应选择正确救济路径。公司增资扩股稀释债务人股权的,可通过查证增资的真实性、评估债务人清偿能力、主张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等方式实现债权,而非直接诉请撤销增资行为。

第三,债务人应规范公司治理。公司增资扩股应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评估、工商变更等程序,留存商业目的与决策文件,防范关联交易被质疑。

五、律师提示

债权人撤销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但有其法定边界——它针对的是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损,而非公司正常的资本运作。增资扩股稀释股权一般不构成可撤销事由,债权人应回归”责任财产是否真实减损、债权是否确实受损”的实质审查。涉及此类争议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