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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目的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核心结论:信托目的须确定,是信托设立的有效要件;信托目的的认定不以单一”信托目的”条款为准,应从字面含义出发,结合其他条款体系性解释;解释应综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与诚信原则,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片面援引单一条款确定信托目的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问题提出

信托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对”信托目的”的理解出现分歧:一方咬住合同里”信托目的”条款的个别表述,主张交易的性质与目的由此确定;另一方则主张应结合全部条款综合判断。信托目的是信托关系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信托效力、受托人权限与责任认定,其解释规则值得关注。

二、案例回顾

北京某甲公司(委托人)与某乙公司(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设立信托。后双方就信托目的发生争议:甲公司主张依据合同中”信托目的”条款的记载,信托应服务于特定安排;乙公司则主张应结合合同整体条款确定信托目的,个别条款不足以反映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信托目的的解读,应当从字面含义入手,同时结合信托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体系性确定信托目的,当事人主张以”信托目的”单一条款确定信托目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目的。合同条款的解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规则要点:其一,信托目的须确定,是信托设立的有效要件;其二,信托目的的认定不以单一”信托目的”条款为准,应从字面含义出发,结合其他条款体系性解释;其三,解释应综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与诚信原则,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其四,片面援引单一条款确定信托目的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实务操作

对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提示操作要点。第一,订立信托合同时,应在信托目的条款之外,通过定义条款、交易结构条款、财产运用范围条款等整体固定信托安排。第二,对关键概念(如信托财产范围、投资范围、分配方式)做到前后一致,避免条款间冲突。第三,发生目的争议时,应整理合同全文、交易背景文件、往来函件,从体系上论证信托目的。第四,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加入”目的解释条款”,明确各条款的效力顺序与解释原则。

五、律师提示

信托纠纷中,“信托目的”之争往往决定案件走向:目的不明可能导致信托无效,目的解释偏差可能影响受托人权限边界。司法实践强调体系性解释而非断章取义,单一”信托目的”条款不足以涵盖复杂交易结构。无论是设立信托还是参与信托产品投资,都应在合同文本上做到结构完整、条款自洽,争议发生时以体系化证据主张解释立场。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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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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