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限售股的解除限售以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为依据,承诺已履行的应办理解禁;未公开的”隐藏承诺”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不能对抗司法执行的善意受让人;司法执行取得限售股的受让人,其权益应受保护,上市公司不得以隐藏承诺拒绝配合;上市公司拒绝办理解禁并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问题提出
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执行、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债权人要求上市公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公司却拿出一份”从未公开”的限售承诺,主张股票仍在限售期内、拒绝办理解禁。这样的”隐藏承诺”能对抗司法执行的受让人吗?本案给出了答案。
二、案例回顾
东某证券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取得皇某集团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份,该公司股份原处于限售期。受让人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时,上市公司主张股份上存在未曾公开的限售承诺,限售期尚未届满,拒绝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为了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公司举示未曾公开的隐藏承诺进行对抗的,应当判令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要求限售承诺真实、公开、可查。
规则要点:其一,限售股的解除限售以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为依据,承诺已履行的应办理解禁;其二,未公开的”隐藏承诺”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不能对抗司法执行的善意受让人;其三,司法执行取得限售股的受让人,其权益应受保护,上市公司不得以隐藏承诺拒绝配合;其四,上市公司拒绝办理解禁并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务操作
对受让人、上市公司与持股方,提示操作要点。第一,受让人通过司法执行取得限售股前,应核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限售承诺与解禁安排,评估可解禁时间。第二,上市公司不得以未披露的承诺对抗执行受让人,被拒绝配合时,受让人可起诉请求判令办理解禁并索赔。第三,上市公司应规范限售承诺管理,所有限售安排均须真实、完整披露,避免”抽屉协议”引发赔偿风险。第四,持股方对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应留存证据,及时办理承诺履行后的解禁手续。
五、律师提示
限售股的”限售”,以公开披露的承诺为边界。未公开的隐藏承诺不仅不能对抗司法执行受让人,还可能使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承担监管责任与民事赔偿。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司法执行取得限售股后应主动核查解禁条件,遭遇拒不配合时及时通过诉讼维权;对上市公司而言,限售安排必须阳光化,任何”私下达成的限售”都是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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