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第一百四十二条允许股份公司按章程在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间择一采用,同一公司不得混用但可整体转换,采用无面额股的,发行所得股款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余额列入资本公积金,因此定价空间变大而资本充实约束并未放松
一、问题提出:每股一元,卖三十元
一家准备股改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三十名股东。
股改方案讨论到股份发行环节,出现一个具体问题:股份怎么定面额、发行价格怎么定。
方案甲:面额股,每股一元,注册资本一千万对应一千万股;引入投资人时按每股三十元溢价发行,其中一元计入股本,二十九元计入资本公积。
方案乙:无面额股,章程只写股份总数,不写每股金额;引入投资人时每股定价三十元,股款中至少十五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两种方案,同样募到三千万,注册资本增加额却差了将近一倍。
这个差别从哪里来?为什么无面额股的「计入注册资本」比例反而更高?这就是本文要拆开的问题。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第一百四十二条:双轨制与择一原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第一款,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二款,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三款,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三款构成一个完整规则:
第一,双轨制。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并存于法律体系,由公司选择。
第二,择一且不得混用。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只能采用其中一种,不能一部分面额、一部分无面额。这一点与类别股不同——类别股可以在同一公司内并存,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不行。
第三,可整体转换。章程可以规定把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为无面额股,或者反过来。注意是「全部」,不是部分。
(二)面额股的三条价格路径
面额股制度下,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关系有三种:
平价发行——发行价格等于票面价值。国家股、法人股通常采用这种方式。平价发行时,发行费用需要通过加收手续费等方式弥补,否则实质上有违资本维持原则。
溢价发行——发行价格高于票面价值。溢价款列入资本公积金。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基本都是溢价发行,实务中常采用「中间价发行」,即在票面价与市场价之间取一个价格,实质是对投资者让利。
折价发行——发行价格低于票面价值。这种做法会产生「掺水股」,即公司实收资本低于其发行的资本额,违反资本确定与资本维持原则。凡规定票面价值的公司法,基本都禁止折价发行。
(三)无面额股的制度优势
为什么越来越多国家改采无面额股?理由有四条:
第一,便利筹资。无面额股没有票面金额,公司可以根据财务状况与市场需要自主定价,不受禁止折价发行规则的限制。对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定价空间尤其重要——面额股制度下,股价跌破面额就无法再发新股;无面额股没有这个天花板。
第二,如实反映价值。每一份无面额股代表公司资产的一定份额,公司资产总值变化时,不会像面额股那样产生误导性的「面值」外观。
第三,便于拆分与合并。不涉及票面金额,拆分合并只需调整股份数量,不必变动公司资本,也不必走繁琐程序。
第四,适配授权资本制。获得股东会发行授权的董事会,可以基于商业判断决定发行价格,充分发挥授权资本制的效能。
(四)为什么又设「二分之一」这条线
这是理解本制度的关键。
无面额股取消了票面金额,等于取消了「面额」这一资本充实的计量锚点。如果完全不设底线,公司可以按极低价格发行股份,募集一点点资金,注册资本却几乎不增加——资本充实原则落空,债权人保护形同虚设。
所以立法用一条刚性比例补上了这个锚:发行所得股款,至少一半要进注册资本。
这条规则的效果,与直觉相反:面额股下,一元面额卖三十元,只有一元进注册资本;无面额股下,三十元定价,十五元要进注册资本。同一笔融资,无面额股带来的注册资本增加额更大。
这就解释了开头那个问题:方案乙的注册资本增幅远高于方案甲。
三、分歧:无面额股到底适不适合普通公司
(一)支持全面改采的观点
理由是:无面额股是国际趋势,取消面额可以减少「掺水股」问题,简化资本运作,提升融资灵活性。既然法律已经提供这个选项,公司应当尽早采用。
(二)主张审慎的观点
理由是:二分之一这条线,使得无面额股下的注册资本膨胀速度远超面额股。注册资本一旦抬高,随之而来的是几重压力:
第一,减资难度。注册资本虚高之后,要减少必须走减资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公告,甚至面临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第二,出资责任。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股东的出资承诺。注册资本抬高,意味着股东承诺的出资额变大,若未实缴,加速到期、补缴责任的风险随之上升。
第三,登记与税务影响。注册资本是多项登记事项与部分税费计算的参照,虚高会带来连锁反应。
所以对多数普通公司而言,无面额股并不天然优于面额股。
(三)折中的判断标准
比较务实的判断是:看这家公司是否需要频繁、灵活地融资。
需要多轮融资、股价波动大、可能面临折价发行的科技型企业、拟上市企业,无面额股的价值明显——它解决了「股价跌破面额后无法增发」这个硬约束。
业务稳定、融资需求少、股东结构简单的传统企业,面额股的确定性更划算——注册资本按面额逐步增长,不会因高定价而虚高。
四、更值得关注的焦点:二分之一怎么换算
这是纯技术问题,但错一次就可能要改章程、改登记。
(一)具体算式
假设发行一百万无面额股,每股定价三十元,募资三千万。
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 三千万 × 二分之一 = 一千五百万。
剩余部分 ≤ 一千五百万,列入资本公积金。
对应地,注册资本增加一千五百万,资本公积增加一千五百万。
(二)与面额股的对照
同样募资三千万:
面额股(每股一元面额,三十元发行)——注册资本增加一百万,资本公积增加两千九百万。
无面额股——注册资本增加一千五百万,资本公积增加一千五百万。
差额一千四百万,全部体现在注册资本上。
(三)发行决议必须写明的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决议五项事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以及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第五项是无面额股特有的决议事项。漏写这一项,决议就不完整——因为它是资本充实比例的落地依据。
(四)转换时的账务衔接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允许整体转换。转换时的关键问题是:注册资本变不变?
从面额股转为无面额股:如果只是取消票面记载、保持注册资本不变,那么每一份无面额股对应的注册资本额就是「注册资本 ÷ 股份总数」。这个数值可能远高于原面额,也可能低于原面额——后者在逻辑上仍属允许,因为无面额股本就不设面额下限。
从无面额股转为面额股:需要重新确定每股金额,且转换后注册资本应当与股份总数乘以面额相符。如果原注册资本与此不符,需要同步调整,可能涉及增资或减资程序。
实务建议:转换前先做一次完整的资本测算,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每股对应金额三者的关系算清楚,再提交股东会决议。
(五)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这一条把两种制度的溢价来源统一了起来:面额股是「溢价款」,无面额股是「未计入注册资本的股款」,二者都进资本公积。
这个统一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后续转增股本时的税务处理: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个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要按股息红利缴纳。
(六)与减资、每股金额的关系
无面额股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连带问题:减资怎么算。
减资的基本逻辑是「减少注册资本」。面额股下,减资通常表述为「回购并注销××万股,减少注册资本××万元」,因为每股面额固定,股份数量与注册资本额是线性对应关系。
无面额股下,股份数量与注册资本额之间需要一次换算:每减少一股,减少多少注册资本?
实务中的处理是:按减资决议确定的每股对应金额计算。比如注册资本一千五百万、股份总数一千五百万股,每股对应一元;若决定减少三百万注册资本,则注销三百万股。
这个换算必须写进减资决议,不能含糊。原因在于:无面额股没有面额作为天然锚点,如果决议只写「减少注册资本三百万」而不写注销多少股,工商变更时的股份总数无法确定。
另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允许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间整体转换。转换时如果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则每股对应的注册资本额会重新计算;如果转换前后每股对应金额差异较大,可能需要同步安排增资或减资。这一步涉及债权人保护程序,必须提前规划,不能等到办理登记时才发现。
(七)一个常见误解:无面额股等于可以零元发行
有人以为无面额股没有面额,就可以按任意低价甚至象征性价格发行。
这个理解不完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设了一条硬底线:发行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必须计入注册资本。这条线不是「价格下限」,而是「资本充实比例」。
如果发行价格极低,虽然比例可以满足,但绝对额很小,注册资本实际增加有限——这不违反条文,但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公司实际募集的资金与注册资本极不匹配,债权人保护的实际效果被削弱,同时可能引发对发行价格公允性的质疑。
所以真正的约束不在「能不能低价发」,而在「发行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这是董事勤勉义务的范畴,与有没有面额无关。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项,章程怎么写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所以章程必须明确写出采用哪一种。章程没写或者写得含糊,属于章程瑕疵,应当先修订。
第二项,有没有混用。 同一公司全部股份必须统一。发现部分股份记面额、部分不记,属于违反择一原则。
第三项,转换是否整体。 只能全部转换,不能挑一部分转。
第四项,无面额股发行时,计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够不够。 硬指标是二分之一以上,低于即违法。
第五项,决议有没有写第五项。 发行无面额股而未在决议中载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决议事项不完整。
第六项,溢价是否入了资本公积。 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必须列入资本公积金,不能挂在其他科目。
第七项,发行价格是否同类同价。 同一次发行、同一类股份,应当同股同价。
六、分类提示
如果你是拟融资的股份公司创始人。 先算一笔账:按你预期的融资规模与价格,无面额股会把注册资本推到多高。如果这个数字会让你后续减资困难、或者让股东出资承诺变得难以履行,那就选择面额股。无面额股的优势在于定价自由,不在于资本结构更优。
如果你是投资人。 关注两点:一是目标公司章程对股份形式的选择,这直接影响你投资后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的构成;二是发行决议是否完整载明了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后者关系到你的投资款在会计与法律上如何被切分,也影响退出时的税务处理。
如果你在办理股改。 建议在股改方案中同时准备两套测算表:同一融资规模下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各自的注册资本、资本公积、每股对应净资产。三张表放在一起看,选择依据就清楚了。
七、结语
无面额股不是「更先进」的制度,而是「另一种」制度。
它用定价自由换来了资本充实比例的刚性约束,用灵活融资换来了注册资本的增长压力。选哪一种,取决于公司处在什么阶段、面临什么融资需求。
制度给的是选项,不是答案。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与一般公司融资实践,个案结论仍取决于章程条款、发行决议与具体财务测算,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