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第 88 条第 1 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导语:认缴出资还没到期,把股权转手卖掉了——以为从此一身轻?新公司法第 88 条明确:转让股东仍要承担补充责任。这钱,转出去了也甩不掉。
一、问题提出:未实缴的股权能”一卖了之”吗?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有期限。很多股东在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
- “反正出资没到期,先卖股权走人”
- 公司出事后,债权人找上门
- 转让股东辩称:“我已经不是股东了”
问题: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要不要担责?
二、案例回顾:两次转让,两种结果
某租赁公司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涉及同一股权的两次转让:
- 第一次转让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
- 第二次转让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法院结合个案查明的具体法律事实,区别两次转让的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并明确:
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新旧法衔接要区分时间。
三、裁判规则:新公司法第 88 条的”接力棒”
(一)新公司法(2024.7.1 施行)的规定
第 88 条第 1 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 88 条第 2 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旧衔接
2024.7.1 之前转让的:按原公司法精神认定(个案区分——如本案两次转让不同结果)。 2024.7.1 之后转让的:直接适用第 88 条——转让股东担补充责任。
四、股东实操(转让股权前必看)
转让前:
- 受让人资信核查——受让人不缴,你要补(第 88 条)
- 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承担 + 约定追偿条款
已被追责时:
- 审查转让时间(新旧法衔接)
- 审查受让人履行能力(补充责任以受让人不缴为前提)
- 承担后可向受让人追偿
五、律师提示
- 新公司法第 88 条是股权转让的”紧箍咒”——转让不等于甩掉出资义务,受让人不缴原股东要补。
- 认缴”时间差”不再是无风险套利——转让股权前评估受让人资信是基本功课。
- 新旧法衔接、责任比例、追偿路径都比较专业,涉及大额股权转让的建议专业律师把关。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