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
导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很多经营者以为”破产=清算=注销”,再无回旋余地。实际上,破产法还规定了一条被低估的拯救路径——自行和解: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谈成一致方案,就能中止程序、保住企业。
一、问题提出:破产程序中的”第三条路”
企业被申请破产后,通常面临三种结局:清算注销、重整再生、和解偿债。相比重整程序的复杂与昂贵,自行和解更加灵活:它不依赖债权人会议的多数决,只要求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
对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债权人数量不多的中小企业而言,自行和解往往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出险处置方式。
二、案例回顾:一家织造公司的自救
苏州某织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清算。进入程序后,公司经营者积极与各债权人沟通,提出分期清偿方案,最终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等达成一致协议,并向法院申请自行和解。
法院经审查确认协议系全体债权人一致意思表示,不违反债权平等清偿原则,依法裁定认可,破产程序随之终结,企业得以存续经营。
三、裁判规则:自行和解的适用边界
| 要件 | 说明 |
|---|---|
| 主体 |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达成协议 |
| 表决规则 | 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强制多数决,须全体同意 |
| 适用范围 | 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一程序均可适用,不受是否宣告破产限制 |
| 协议内容 | 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 |
| 效力 | 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就原债务主张权利 |
核心规则: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
四、实务操作:经营者如何推进自行和解
- 破产受理后尽快摸清债权结构:债权人数、金额、有无优先权,判断”全体一致”是否可行
- 主动向法院和管理人表达和解意愿,获取程序支持
- 设计清偿方案:现金分期、资产抵债、债权转股权等方式组合
- 逐个债权人谈判,取得书面一致同意,避免”多数同意”的错觉
- 签订和解协议后申请法院认可,监督按约履行
五、律师提示
- 自行和解的核心门槛是**“全体债权人一致”**:一个债权人反对,方案即告失败,因此债权人沟通顺序与方案设计至关重要。
- 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企业切勿以为”签了协议就一劳永逸”,后续新增债权仍可能引发新的程序。
- 若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债权人可恢复主张原债务,重新启动破产程序需另行申请。
- 与重整相比,自行和解无需制作重整计划、无需法院强制批准,周期更短、费用更低,适合债权结构简单的中小企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