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者,主动或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后,在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一、问题提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预告等重大消息公布前,股价往往已经异动。跟风买入的人各有说辞:有人说是”朋友透露的”,有人说是”自己分析的”,还有人说”只是碰巧听到”。
问题在于:听到消息本身并不违法,但拿着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去买卖证券,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哪些人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被动听到消息是否免责,是许多投资者关心的红线问题。
二、案例回顾
顾某内幕交易案中,顾某与某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在涉及证券发行等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该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
此后,顾某在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法院审理认为,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信息公开前买入证券、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者,主动或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后,在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其一,主体范围宽泛。内幕交易的主体不限于法定内幕人员,还包括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与知情人员关系密切者,无论是主动打听还是被动听到,均属”非法获取”。
其二,核心要件是交易异常。在敏感期交易、交易时间与信息获取高度吻合、交易量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其三,正当信息来源是抗辩关键。能够证明交易决策基于公开信息、专业分析或其他正当来源的,不构成犯罪;仅以”巧合""感觉”抗辩的,难以成立。
四、实务操作
投资者规避内幕交易风险,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远离敏感信息。与上市公司高管、中介机构人员交往中,拒绝打听、接收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被动获知敏感信息的,停止相关交易。
第二,规范交易决策。建立基于公开信息的投资决策记录,保存研究报告、交易理由等材料,证明交易有正当信息来源。
第三,敏感期避让。在重大资产重组、定期报告披露前等敏感窗口期,避免买卖相关证券,防止被认定交易异常。
第四,配合调查。证券监管部门核查时,如实说明信息来源与交易决策过程,提供客观证据,争取依法处理。
五、律师提示
内幕交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衔接紧密,情节严重的即移送刑事程序。实践中,不少涉案人员并非上市公司内部人,而是”饭局上听到消息”的亲友、业务伙伴,误以为”我不是内部人,不构成犯罪”。
需要明确的是:只要交易行为异常、又无法证明正当信息来源,“被动听到”同样可能被追究内幕交易罪。上市公司并购、业绩重大变化前后的异动交易,一直是监管重点。投资者应当把”不碰未公开信息”作为铁律,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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