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H股全流通股票发行公司住所地在内地的,该住所地即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具有执行管辖权的内地法院可以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H股全流通股票。因该类股票涉跨境转登记、跨市场交易、跨体系监管,法院须在厘清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综合选择处置路径;以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应依次查明股票质押与冻结情况、核实受让方限制、明确缴税及过户程序、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一、问题提出
“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是港股的、境外上市的,内地法院够不着吧?“不少债权人在执行中遇到此类困局时都有这样的疑虑。随着H股”全流通”改革推进,境内企业未上市的内资股份可以转为可在香港市场流通的H股,被执行人名下的这类资产也随之增多。内地法院对H股全流通股票到底有没有执行管辖权?查到了又该怎么处置?
二、案例回顾
某证券公司与某地产集团公司因债务纠纷,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某上市公司H股全流通股票,遂对该股票采取冻结措施并推进处置。由于案涉股票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登记结算衔接、跨境监管等特殊问题,执行法院在厘清境外交易股票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冻结情况、流通监管要求与交易规则,选择了恰当的处置路径,并按照内地、香港对股票交易与过户环节的限制性规定,依次完成相关流程,确保股票顺利流转。
生效裁判明确:H股全流通股票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具有执行管辖权的内地人民法院可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H股全流通股票。
三、裁判规则
其一,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属于确定管辖的连接点。H股全流通股票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但其发行公司住所地在内地,股票所对应的股权登记、托管亦与内地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相衔接,故应以发行公司住所地作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内地法院据此取得执行管辖权。
其二,处置路径须综合选择。与A股等境内上市股票不同,H股全流通股票涉及跨境转登记、跨市场交易、跨体系监管等特殊制度安排。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厘清境外交易股票的业务规则,综合考虑各种处置方式所需条件、案涉股票的冻结情况、流通的监管要求和交易规则,结合具体案情选择处置路径,不能简单套用境内股票的处置模式。
其三,司法拍卖须完成特定核查流程。以司法拍卖方式处置H股全流通股票的,需要重点查明内地、香港对股票交易、过户环节的限制性规定,依次完成:查明股票质押与冻结情况、核实对司法拍卖受让方的限制与要求、明确缴税及过户程序、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等流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股票顺利流转。
四、实务操作
-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H股全流通股票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持股查询结果等线索,申请冻结并处置;对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确定有争议的,可援引发行公司住所地规则说明管辖权依据。
- 处置过程中应充分理解该类财产的跨境属性:股票冻结需通过境内登记结算渠道办理,变价可能涉及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受让方资质限制,整体周期通常长于境内股票处置。
- 被执行企业不应抱有”境外上市股票无法执行”的侥幸:H股全流通打通了内资股与H股市场,内地法院依法可以对相关股票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往往优于被动进入拍卖程序。
- 涉及缴税、过户等环节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协调相关部门按两地规则办理,当事人应如实配合提供持股、质押等资料,避免因信息不实影响处置进度。
五、律师提示
H股”全流通”改革让内地股东的股份真正”流动”起来,也把这类资产纳入了内地司法执行的射程。对债权人而言,被执行人持有跨境证券不再等于”执行无望”,关键是及时提供准确线索、配合法院推进跨境处置程序;对被执行人企业而言,与其在拍卖程序中被动承受折价损失,不如正视资产可执行性,尽早通过债务重组、和解等方式化解风险。跨境执行涉及证券、外汇、税收等多重规则,建议委托熟悉资本市场的专业律师全程参与。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