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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何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核心结论: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不当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股权转让改变的是股东构成,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公司名下,不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该罪规制的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非法流转行为。

一、问题提出

房地产领域并购中,收购方常以”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规避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高额税费与审批程序。这一通行做法也带来刑事合规疑问:以股权转让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实践给出了相对清晰的界限。

二、案例回顾

某投资公司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目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经营,后相关行为被指控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经审理,法院查明:股权转让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始终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权属主体未发生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均未改变,亦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造成土地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土地性质、用途未改变,没有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造成土地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依法不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三、裁判规则

本案规则的核心,是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分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犯罪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该罪规制的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非法流转行为。

其二,股权转让不当然等于土地权属流转。股权转让改变的是公司股东构成,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并未变化,土地使用权仍在公司名下,不构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据此,刑法评价的重点是土地权属的实际流转与市场秩序是否受到实质影响。

其三,实质审查标准。是否入罪,关键在于:土地权属主体是否变更、土地性质与用途是否改变、是否造成土地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仅以股权结构变化为由入罪,缺乏法律依据。

四、实务操作

对房地产并购交易的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示操作要点。

第一,交易结构合规设计。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应确保目标公司主体存续、土地权属不变更,避免出现”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直接倒卖土地”的安排,例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直接约定土地过户。

第二,留存交易目的证据。妥善保存并购的商业目的文件、评估报告、项目开发计划等,用以证明交易的商业实质,防范刑事风险。

第三,关注土地管理合规。即使股权收购方式本身合规,目标公司名下土地的开发仍须符合出让合同约定与土地管理法规,超期闲置、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可能引发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五、律师提示

股权收购拿地是房地产并购的常见路径,司法实践明确其在权属主体、土地性质用途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需警惕两种情形:一是交易安排实质为直接转让土地权属;二是收购后的土地开发利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刑事合规审查应前置到交易结构设计阶段。涉及此类交易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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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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