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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持股数按什么算?公司说'是代持'怎么办?

核心结论:执行程序中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其持股情况应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记载为准,而非仅凭工商登记中发起人信息推定。发起人持股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公司以”股东系代持、登记不实”为由请求解除冻结的,须举证证明股东名册记载与真实持股不符,法院据此审查冻结标的是否准确。

一、问题提出

债权人打赢官司进入执行,法院向某非上市股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被执行人(该公司发起人股东)名下的股权。公司却喊冤:“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是30%,但他自己只占7%多,大部分是替别人代持的,你们冻结超范围了!“这时候法院该信工商登记,还是该听公司的?股东持股到底按什么算?

二、案例回顾

某债权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法院向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30%股权及相应股息红利。该公司以被执行人系代持股、实际持股比例不足30%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超范围冻结。执行法院依据工商登记显示的发起人信息作出处理,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裁判规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内容为准。依据公司登记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属于登记事项,但发起人持股比例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其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难以准确反映发起人实时持股。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情况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据此,执行法院未查阅公司股东名册、仅以工商登记的发起人信息认定被执行人持股比例,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延伸理解这一规则有三层:其一,非上市股份公司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推定”的逻辑——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登记规则不同,股东名册是法定的股权记载与公示载体。其二,公司主张代持、登记不实的,应提供股东名册、股本金明细、出资凭证等证据;被执行人是否代持、代持多少,是执行异议审查的实质问题,不能仅凭公司单方主张。其三,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变更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审查时可以该系统公示信息为参考,但根本依据仍是股东名册。

四、实务操作

  1. 债权人在执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股权前,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股东名册、查阅公司章程等方式,先行锁定被执行人实际持股,避免冻结错误导致程序反复。
  2. 被执行人及公司对冻结范围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股东名册、出资凭证、股权转让记录等证据,仅口头主张代持难以获得支持。
  3. 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如实提供股东名册及持股明细;隐瞒、拒不协助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4. 涉及新公司法施行后的股份变动,可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与股东名册交叉核验。

五、律师提示

“登记在谁名下就冻结谁”的执行思路,对有限责任公司大体适用,但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却可能”冻错人”——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在工商登记范围,工商信息只是”最初的印象”,不是”实时的事实”。这正是股东名册制度的意义所在:它才是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权威记载。

对企业而言,规范置备并更新股东名册,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在执行异议、股权争议中保护自身与股东利益的凭据。对债权人而言,冻结股份公司股权前多花一步核验股东名册,能避免因冻结错误引发的异议程序拖延执行进度。对被执行人而言,若确实存在代持,应及时通过股东名册变更或确权之诉固定权利状态,而非在执行程序中仓促主张。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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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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