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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失败目标公司不回购,第三方连带保证人要不要兜底?

核心结论:目标公司回购条款有效,第三方连带保证的从合同随主合同有效;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人代为回购后能否向目标公司追偿,取决于减资等法定前置程序是否完成;追偿程序设计旨在防范借回购之名行抽逃出资之实。

一、问题提出

对赌协议中常见”双重增信”安排: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第三方(通常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投资方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目标公司回购义务尚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能否先行触发?保证人替目标公司回购后,又能否向目标公司追偿?这涉及回购义务与保证责任的效力评价与实现次序。

二、案例回顾

屠某与陈某及某智能科技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由第三方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对赌条件成就,目标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依据保证条款请求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合法有效的,基于主合同有效,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从合同亦有效。在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不具备回购条件,导致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回购股权后,不当然可以向目标公司追偿,仍应符合目标公司先行减资等前置程序要求,以防范规避抽逃出资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回购自身股权须以减资为前提的规定,是目标公司回购条款效力与履行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规则要点:其一,目标公司回购条款有效,第三方连带保证的从合同随主合同有效;其二,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其三,保证人代为回购后能否向目标公司追偿,取决于减资等法定前置程序是否完成;其四,追偿程序设计旨在防范借回购之名行抽逃出资之实。

四、实务操作

对投资方与增信方提示操作要点。第一,投资方在对赌协议中明确回购义务主体、触发条件与保证范围,将第三方保证与目标公司回购并列约定。第二,主张保证责任时,收集对赌条件成就、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履行不能的证据。第三,保证人承担回购责任前,应评估目标公司减资程序的可行性,避免陷入追偿不能的困境。第四,各方可在协议中约定保证人追偿安排与减资配合义务,降低后续争议。

五、律师提示

对赌条款的有效性不等于回购落地的可实现性:目标公司回购受减资程序制约,而第三方连带保证正是突破这一障碍的关键安排。但保证人同样面临追偿难的问题,其代为回购后能否向目标公司追偿,取决于减资前置程序能否完成。投资方应善用保证条款保障退出,保证人则应评估代偿风险,签约前厘清回购安排与追偿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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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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