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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董事能否以不知情免责

核心结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对董事采过错推定原则:董事仅以”不知情""未参与”抗辩不能当然免责,须证明已尽勤勉义务方可免责。法院依据岗位职责、任职期间、信息来源与履职行为等综合判断注意义务,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标准有别,但均以勤勉尽责为底线。

一、问题提出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后,投资者通常将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一并告上法庭。许多董事自认”只管分内事""不知道财务造假”,主张不应担责。法律对董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董事能否免责,取决于能否证明自己已尽勤勉义务,而非简单的”不知情”。

二、案例回顾

某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投资者李某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包括某董事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该董事辩称,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内容不知情,相关财务数据由财务部门制作,自己未参与造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董事对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采过错推定原则,董事可以基于勤勉尽责提出免责抗辩。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根据董事任职情况、信息来源以及董事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程度及其具体行为等因素,确定注意义务程度并类型化认定。董事仅主张不知情,不能当然免除责任;能够证明对信息披露文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方可免责。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董事过错的认定,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任职期间、信息来源与履职行为等综合判断。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有所区别,但均须以勤勉尽责为底线,仅以”不知情""未参与”抗辩的,难以获得支持。

四、实务操作

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提示操作要点。第一,履职留痕:对信息披露文件认真审阅,会议记录、表决意见、异议声明等书面材料是证明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第二,对存疑事项主动核查,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将专业判断依据固定下来。第三,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等高风险事项,履行特别关注义务。第四,任职期间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重大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切勿”只挂名、不履职”。第五,可考虑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分散职业风险。

五、律师提示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实质落在董事一方,“不知情”三个字换不来免责。实践中,法院越来越注重审查董事的履职细节:是否审阅文件、是否提出异议、是否参与决策。董事个人被诉索赔金额可能高达数千万乃至上亿元,挂名董事同样面临风险。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建立规范的履职档案,涉诉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组织勤勉尽责证据,制定抗辩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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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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