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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的「差额补足」承诺,是担保还是独立合同?——增信措施效力解析

核心结论: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内容符合保证规定的认定为保证担保;不符合保证要件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构成独立合同。

一、问题提出

资管、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为了锁定退出安全,常要求融资方或其关联方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等增信文件:约定投资到期时,若实际收益未达预期,由承诺方补足差额。

产品出现亏损时,这类承诺函到底能不能兑现?关键在于其法律定性:如果被认定为保证担保,可能因未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而无效;如果被认定为独立合同,则承诺方须按文件内容直接履行。一字之差,追偿结果截然不同。

二、案例回顾

某银行股份公司诉某资本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某资本投资公司向某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承诺为其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务。投资出现损失后,银行依据该函请求资本投资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增信文件是否构成保证,需根据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具体判断。《差额补足函》中没有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担保对象,故不构成担保,而是某银行与某资本投资公司之间独立的合同关系。该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承诺方应按约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内容符合保证规定的认定为保证担保;不符合保证要件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构成独立合同。

其一,区分三类性质。增信措施可能被定性为保证担保、债务加入或独立合同。定性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可能因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议程序而无效;定性为独立合同的,无需受公司担保决议程序限制。

其二,审查承诺内容。认定标准在于文件内容是否具备保证的意思表示要素:是否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明确的担保对象与担保范围。仅约定”补足差额""流动性支持”而无保证要素的,倾向认定为独立合同。

其三,效力与履行。独立合同性质的有效承诺,承诺方应按文件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不得以未履行公司决议为由抗辩。

四、实务操作

投资方与融资方处理增信安排,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投资方明确约定。在增信文件中写明”本函构成独立的差额补足承诺,不以任何担保决议为前提”等表述,降低被定性为担保而无效的风险。

第二,融资方履行决议。如增信措施可能被认定为担保,公司出具前依法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避免效力瑕疵。

第三,留存履行凭证。增信文件签署后的往来函件、催收记录完整留存,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四,发生争议及时主张。产品到期未获足额兑付的,及时依据承诺文件向承诺方主张差额补足,并关注时效问题。

五、律师提示

增信措施是金融交易中的常见安排,但其效力高度依赖文本表述。对投资方而言,不要想当然认为”出具了承诺函就能兑现”——承诺函若被认定为担保,公司决议程序缺失即可能导致无效;最稳妥的方式是明确约定独立合同性质。

对融资方而言,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前应评估其真实的财务负担,避免”增信变主债”:被认定为独立合同的差额补足义务,履行不以债务人违约为前提,承诺方可能被直接起诉要求补足,其责任强度不亚于主债务人。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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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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