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如实报告义务涵盖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既约束”主动造假”,也约束”应当知道却不管”的消极不作为;中介人未尽报告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已促成交易而当然免责;赔偿金额非全额兜底,须结合损失、过错、原因力、佣金等因素酌定;中介人作为专业机构,对交易关键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与核实义务。
一、问题提出
买房本是大事,很多人信赖房产中介的专业,把关键信息都交给中介把关。可如果中介该说的不说、该查的不查,导致购房人因税收政策变化多交了税,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到底要查到什么程度?这既关系购房人能否向中介索赔,也划定了中介服务的责任边界。
二、案例回顾
王某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房。交易过程中,因房屋交易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因此产生了税费损失。购房人起诉中介,主张中介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没有及时告知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赔偿其税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范围,应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要求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违反该义务的方式,既包含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也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的不作为。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导致购房人因税收政策变化产生税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综合购房人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居间协议履行情况及中介收取佣金等因素判定。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对中介报酬的支付作了规定。
规则要点:其一,如实报告义务涵盖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既约束”主动造假”,也约束”应当知道却不管”的消极不作为;其二,中介人未尽报告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已促成交易而当然免责;其三,赔偿金额非全额兜底,须结合损失、过错、原因力、佣金等因素酌定;其四,中介人作为专业机构,对交易关键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与核实义务。
四、实务操作
对购房人而言:第一,与中介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中介应报告与核实的事项范围;第二,保留中介的承诺、介绍资料及沟通记录,作为其未尽职告知的证据;第三,发现税费等损失后,及时梳理中介是否存在”该说未说、该查未查”的情形。对中介而言:第一,建立交易信息核查清单,对税费、产权、限购、贷款等关键事项逐一核实并书面告知;第二,涉及政策变动风险的,及时提示委托人并留存告知记录;第三,避免”只撮合、不把关”,把勤勉义务落实到证据上。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中介”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议双方都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
五、律师提示
中介的专业服务不是”介绍撮合”这么简单,如实报告义务要求它既不能骗、也不能懒。对购房人而言,中介该说的没说造成的损失,有权索赔;对中介而言,把关键信息查清楚、告知到位、留痕备查,是规避赔偿风险的根本。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