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就”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主张查账目的正当的,可提交反驳证据推翻推定。
一、问题提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主要途径。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以”目的正当”为前提,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实践中,“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尤其是一方股东近亲属经营同业公司时,能否推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是争议焦点。
二、案例回顾
某公司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认为,该股东的近亲属另行设立了与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同业公司,双方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遂拒绝提供查阅。股东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公司有权拒绝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三、裁判规则
本案规则的核心,是股东知情权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
其一,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其二,“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可认定其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其中,股东近亲属设立同业公司的,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一般推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近亲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后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的项目是否实际经营等综合判断;仅以设立区域不同为由,不足以推翻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其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就”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主张查账目的正当的,可提交反驳证据推翻推定。
四、实务操作
对公司与股东双方,提示操作要点。
对公司而言,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账的,应当留存近亲属同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实际经营证据,并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拒绝查阅的理由不成立。
对股东而言,近亲属经营同业公司的,向公司申请查账时应充分说明查阅目的与实际用途,必要时承诺保密、避免同业竞争信息外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注意留存书面申请及送达凭证。
五、律师提示
股东知情权并非绝对,公司利益保护与股东监督权的平衡是裁判的重要考量。近亲属同业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赋予较高的证明力,但这只是”推定”,可以反证推翻。股东申请查账应注重程序合规,公司拒绝查账则应注重理由扎实、答复及时。涉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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