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修改公司章程原则上需要股东会决议并经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但股权转让后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修改、董事会依授权发行股份导致的记载变化等情形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涉及登记事项的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及时备案的修订其效力要依所涉登记事项的性质分别判断
一、问题提出:章程改过了,以哪一份为准
一家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备案了一份章程。此后因股东变动、经营范围调整,公司又先后两次修改章程,其中一次办理了备案,另一次只在公司内部留存了文本。几年后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各方援引的章程版本并不相同。争议由此产生:同一家公司,为什么会同时存在几份章程?究竟以哪一份为准?
类似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有的公司治理不规范,多次修订后未及时备案更新;有的公司出于各种考虑,对外备案一套、内部留存另一套。要把这类争议理清楚,需要同时回答三个问题:章程怎么改、改完怎么备、改完的文本怎么存。
二、规则基础:修订程序、表决要求与无须表决的例外
先说修订的动因。实务中公司修改章程的动因大致有三类:一是章程的原有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合时宜、需要补充规定;二是法律事实变更,导致章程记载的事项与现实情况不一致,例如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对外转让;三是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就章程规定的某些事项作出调整。
再看修订程序。《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这意味着,少数股东在初始章程中拥有的权利,可能被控股股东在后续的章程修改中排挤或者消除。为保护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绝对多数决规则不能被排除适用。进一步说,章程可以规定比法定比例更高的多数决,但不能规定更低的多数决。
尽管如此,实践中仍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在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之后,利用绝对控股地位频繁、大规模修订初始章程,废止有利于少数股东的条款,同时加入有利于自身的条款的情形。对此,少数股东的救济路径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法典关于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请求确认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的章程修改决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章程文本的变动都需要股东会决议。以下几类记载更新,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列举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与法定代表人相关的一项表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不是旧法中直接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这意味着章程不再强制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因此仅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修改章程。
三、分歧在哪里:多份章程与未备案修订的效力
第一处分歧是内部关系以哪一份章程为准。一般的法律经验是:先确定每一份章程都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有效章程,避免以假乱真;在此基础上,处理内部关系时通常以后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即以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第二处分歧是外部关系以哪一份为准。涉及外部关系处理时,备案章程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如果外部主体举证证明其查阅并信赖了备案章程的内容,该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这一点提示公司:对外备案的版本与内部留存的版本不一致,在对外争议中通常对公司不利。
第三处分歧是未备案的章程修订效力如何。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与章程记载事项存在交叉,具体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产生、变更办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第四处分歧是上述六类登记事项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后果需要区别对待。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这三类登记具有生效效力,未经登记,相应的变更不发生效力;若公司章程涉及这些内容,修改后的章程也应当于变更登记之时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事项,考虑到法律未对章程变更的生效要件另作特殊规定,变更登记宜理解为对抗要件,但法律规定某些变更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生效的除外。
第五处分歧是章程与股东会决议、股东间协议的关系。章程修改本身由决议作出,修订后的章程具有组织法层面的约束力;而股东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在签约主体之间产生效力。三者出现冲突时,应当按照事项性质分别判断,而不是简单地比较文本的新旧。
第六处分歧是章程的置备与查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置备义务既服务于股东主动行使知情权,也是公司治理规范的应有之义。
第七处分歧是修订与备案的时间衔接。涉及登记事项的修订,登记与章程生效的时点需要对应;实践中常见内部已按新版执行、对外登记仍是旧版的状态,一旦发生争议,公司往往处于不利位置。
第八处分歧是章程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层次。章程修改本身由决议作出,但决议瑕疵与章程文本效力是两个层次的问题:决议被撤销后,已被执行并登记的修订如何处理,需要结合登记情况与第三人信赖分别判断。
四、比「有没有改」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先判断是否真的需要走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后的记载更新、授权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与股份数变化,以及仅更换法定代表人,都属于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的情形。把这些情形与实体条款的修改区分开,可以省去不必要的程序。
第二,绝对多数决的比例不能约定得更低。章程可以提高表决要求,但不能降低。若章程条款与这一规则相反,该条款本身存在效力问题。
第三,控股股东频繁修改章程可能引发股东压制争议。少数股东应当关注章程修订的动因与内容,及时留存历次修订文本,必要时主张相应救济。
第四,备案的时点与材料应当同步安排。涉及登记事项的,及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修正案以及相应决议决定,避免出现内部已经执行、对外登记仍是旧版的状态。
第五,避免内部版本与备案版本长期并存。确有内部安排需要的,更稳妥的做法是把确需对公司组织产生约束的内容按法定程序修订进章程并完成备案,而不是另留一份不备案的文本。
第六,章程的修订历次记录值得单独建立台账。把每一版的修订时间、修订事项、表决情况与备案情况记录在案,争议发生时可以直接还原时间线。
第七,置备义务容易被忽视。股份公司的置备清单是法定的,日常按清单维护,既便利股东查阅,也能在争议中证明治理的规范性。
第八,数字化保存要注意安全与完整。使用电子方式保存章程资料的,应当同时关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并建立更新与备份机制,避免出现版本混乱。
第九,注意章程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衔接。法律修订之后,章程中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应当及时调整,避免在对外文件中援引已经失效的依据。
第十,注意修订是否触及股东的固有权。涉及知情权、利润分配、表决方式等内容的修改,容易引发股东压制争议,宜评估其对少数股东的实际影响。
第十一,修订后的章程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公司宜在修订后主动向全体股东送达,并保留送达记录。
第十二,修订的表决情况应当逐次记载。赞成、反对与弃权的表决权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异议股东的明确表示,都建议在会议记录中体现。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拟修改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第二,适用的表决比例。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核对是否达到法定或者章程约定的绝对多数。
第三,是否属于无须由股东会表决的记载更新情形,例如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及出资额记载、授权发行导致的注册资本与股份数变化。
第四,修订是否涉及公司登记事项,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是否按规定提交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以及相应决议、决定。
第六,公司内部是否留存最终生效版本,是否建立了历次修订台账。
第七,公司是否同时存在多个版本章程,各版本的通过时间与备案情况如何。
第八,股份公司是否按法定清单将章程等文件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本次修订的动因属于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事实变更还是经营需要。
第十,章程条款与公司实际执行的做法是否存在长期偏离。
第十一,章程中援引的其他文件,例如股东协议、议事规则,是否仍然有效并已随之更新。
第十二,本次修订是否已经完成内部告知,全体股东是否已取得修订后的文本。
第十三,公司类型在存续期间是否发生过变更,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选举与表决规则是否已同步调整。
六、分类提示
第一类,修改章程记载的实体内容。原则上需要股东会决议并经绝对多数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与登记安排应当同步办理。
第二类,股权转让后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但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应记载更新。
第三类,董事会依授权发行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变化。对该项记载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类,仅发生法定代表人更换。由于章程记载的是产生与变更办法而非姓名,通常不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类,涉及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具有生效效力登记事项的修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注意登记与章程生效时点的衔接。
第六类,控股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后频繁修订章程。此类情形可能引发股东压制争议,少数股东宜留存历次修订文本并及时主张权利。
七、结语
章程修订看似是程序问题,实际牵动两类风险:一类是程序不规范带来的效力风险,另一类是版本不一致带来的信任风险。二者都可以通过把程序与记录做扎实来消解。
对公司而言,较为务实的准备是:建立章程修订台账,把每次修订的动因、表决情况与备案情况记录清楚;保持内部留存版本与备案版本一致;到期核对置备清单。对少数股东而言,较为务实的准备是及时取得并留存历次修订文本,关注修订内容对自身权利的实际影响。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与公开规范作一般性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也不构成对特定公司章程或者决议效力的判断。具体情形仍应结合章程文本、修订记录与登记情况个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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