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只看协议中是否出现「代偿还」字样,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第三人是否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是否退出、第三人是否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是否对履行方式作出承诺、第三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五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问题提出
实践中很常见的一种安排是: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方便出面,于是拉来第三方,三方签一份协议,写上一句”由丙方代乙方偿还”。
这句话看起来是”代为履行”,似乎乙方还是债务人。但等到丙方还不上钱,债权人回头找乙方要,乙方却可能说:我早就退出这笔债务了,你应该去找丙方。一字之差,责任主体完全不同:一个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债务人仍在;一个是债务转移,原债务人已经退出。
那么,究竟应当依据什么来判断协议的性质?
二、案例回顾
债权人(某化工公司)、债务人(某轮胎公司)与第三人(某商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承担相应债务。此后,第三人又与债权人另行签订了新的《债务偿还协议》,并出具了还款计划。
原三方协议中,存在多处”代偿还”的表述。在第三人未能按约履行后,债权人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因此落在协议性质的认定上:这份三方协议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仅仅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这一认定直接决定原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负责。
三、裁判规则
其一,定性不能只看字面表述。 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仅凭协议中出现的”代偿还”字样作出判断。
其二,可以从五个方面考察真实意思。 具体包括:(1)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2)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3)第三人是否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4)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的履行方式作出具体承诺;(5)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符合特征的三方协议应认定为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又签订新的《债务偿还协议》并出具还款计划的,即便原三方协议中有多处”代偿还”之表述,该三方协议的性质仍应认定为债务转移。
其四,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后果。 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换债务人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其五,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相互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与之相对,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第三人只是履行辅助,债务人并未退出。此外,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三种安排的法律效果各不相同。
四、实务操作
第一,签约时就把定性写明确。 各方真实意思是债务转移的,应当明确写明”原债务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承担该债务""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等表述;若只是代为履行,则应写明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不因第三人履行而免除。
第二,用后续履行安排印证真实意思。 是否另行签订新的还款协议、第三人是否出具还款计划、是否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这些安排是判断债务转移的重要事实依据,往往比协议首部的一句话更有说服力。
第三,原债务人要退出,务必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缺少同意的,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仍难脱身。
第四,债权人应当评估更换债务人的风险。 接受债务转移,等于放弃对原债务人的追索权。若第三人的偿付能力明显弱于原债务人,应在协议中增加保证、抵押或者其他增信安排。
第五,想保留原债务人的,选择债务加入。 若本意只是增加一个还款来源,不要写成债务转移,而应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由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五、律师提示
“代偿还”三个字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原债务人还在,但法院审查的是真实的法律关系:原债务人是否退出、第三人是否成为新的债务人。上述五要素标准把判断的落点从文字表述转向了交易安排与当事人意思,实务指导意义很直接。
对债权人而言,要记住两条:一是接受债务转移之前,必须评估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因为一旦成立债务转移,第三人不能履行时就不能再回头找原债务人;二是如果本意只是想多一个还款来源,就不要写成债务转移,而应采用债务加入的方式,让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其一,三方协议中的用词应当与真实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名为代偿、实为转移”引发争议;其二,涉及大额债务主体变更的,建议同步安排保证、抵押等担保措施;其三,已经发生争议的,应当从协议文本、后续还款安排、各方实际行为等角度综合举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质,必要时由专业律师先行出具定性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