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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老股东凭什么先买——优先认缴权的适用与救济

核心结论: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有限公司采选出规则、对股份公司采选入规则,有限公司的行权基数是实缴出资比例而非认缴比例,且股东只在本比例内优先,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份额不享有优先权,权利被侵害时,直接否定增资决议效力通常难以获得支持,赔偿与程序救济更为现实

一、问题提出:一次把老股东排除在外的增资

一家有限公司,三名股东,持股比例六十、三十、十。

公司经营状况不错,准备扩产,需要三千万资金。控股股东找来一家投资机构,方案是:投资机构增资三千万,占增资后百分之四十股权。

按这个方案,原股东比例被摊薄到三十六、十八、六。持股十的小股东算了一笔账,发现自己从百分之十掉到百分之六,而且事先完全没有接到行权的机会——增资决议是他事后才知道的。

他提出两件事:第一,我要求按原比例认购一部分新股;第二,如果公司不同意,那这份增资决议就是侵害我的优先认缴权,应当撤销。

公司回应也很直接:股东会已经开了,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程序合法;你当时没到会,视为放弃。

于是问题落到三点上:他有没有优先认缴权;这个权利的行权条件是什么;被侵害后能拿回什么。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第二百二十七条的两套规则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这两款的立法技术恰好相反:

有限公司采选出规则(opt-out)——原则上享有优先认缴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排除。

股份公司采选入规则(opt-in)——原则上不享有,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赋予。

(二)为什么两类公司相反

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资,股权比例不仅代表财产利益,也代表对公司的控制与话语权。引入外人会打破这种信任结构,所以法律先把优先权给老股东,再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放弃。

股份公司强调资合性与融资效率。股份公司需要不断从资本市场融资,如果每次增发都要先询问全部老股东,融资窗口很容易错过。所以法律不预设优先权,只在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明确赋予时才适用。

这一点也解释了二者的价值取向差异:有限公司公平优先、效率次之;股份公司效率优先、公平次之。

(三)优先认缴权的性质

权利性质上有三点需要说清:

第一,它是选择权、期待权。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才有机会行权,平时不存在。

第二,它的内容是认购顺序上的优先性,不是在价格或其他条件上获得优惠。「同等条件」意味着老股东要按与外部投资人相同的价格、相同的付款条件认购。想以更低价格优先认购,法律不支持。

第三,它的目的是维持比例利益。按比例认购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但股东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变。如果不给优先权,增资就会导致比例关系变化,甚至引发控制权转移。

(四)新股发行的决议事项

对股份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以及发行无面额股时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作出决议。

这一条的意义在于:如果公司决定给予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具体给多少、什么价格,必须在决议中明确。决议没写清楚,股东行权时就缺少依据。

(五)同等条件怎么判断

第二百二十七条没有定义「同等条件」。体系解释上,可以参照第八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条要求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所以判断同等条件,至少要看四项:认购数量、认购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任何一项对老股东不利,都可能构成对优先认缴权的实质侵害。

三、分歧:权利被侵害后能拿回什么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一)第一种主张:否定增资决议的效力

被排除在增资之外的老股东,最直觉的想法是:这次增资侵害了我的法定权利,决议应当撤销或者无效。

(二)第二种主张:确认新股发行无效

另一种思路是:既然新股发行侵害了优先认缴权,那么向第三人发行股份的行为本身无效,应当确认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

(三)实务中的主流处理

上述两种主张,在多数情形下难以获得支持。原因有三层:

第一层,优先认缴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公司。增资决议由股东会依第六十六条的表决比例作出,程序合法的决议不因个别股东未获行权机会而当然可撤销。撤销决议的事由,第二十六条列举的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侵害优先认缴权」不直接落在这些事由里。

第二层,新股发行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投资机构已经支付增资款、办理了登记,简单地确认发行无效会破坏交易安全。司法实践对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增资行为持审慎态度。

第三层,救济应当与损害相匹配。老股东的损失是比例被摊薄所带来的财产损失,赔偿可以填补;否定整个增资,则可能让公司丧失一笔关键融资,损害包括该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

所以更现实的路径是三条:

其一,请求赔偿。以增资时新股发行价格与老股东应有比例计算差额损失。

其二,主张决议程序瑕疵。如果增资决议本身存在召集、通知、表决方式的瑕疵,走第二十六条的撤销之诉。注意六十日的期限。

其三,主张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或侵权,请求赔偿因此丧失的行权机会。

需要说明的是,学理上确有观点主张优先认缴权受侵害时可以否定新股发行的效力,也有个案支持。但从可预期性出发,把赔偿作为主路径、把效力否定作为例外主张,是更稳妥的策略选择。

四、更值得关注的焦点:实缴比例这个基数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用的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不是认缴比例。这五个字的差别,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

(一)为什么是实缴

这是对积极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激励。认缴制下,股东可以约定很长的出资期限,如果按认缴比例分配优先认缴权,那么一个认缴百分之三十但一分钱未缴的股东,仍然可以优先认购百分之三十的新股——这对已经实缴到位的股东不公平。

所以法律把行权基数锚定在实缴上:你缴了多少,就在多少的比例内优先。

(二)三种常见的错配

第一种,公司按认缴比例通知行权。这会让未实缴的股东获得超出其实际投入的优先权。

第二种,公司按工商登记的认缴额计算,但实际有股东已经超额实缴(比如替其他股东垫付出资)。垫付不改变实缴归属,仍应按各股东名下实际缴纳的金额计算。

第三种,股东部分实缴。比如认缴三十、实缴十,行权基数就是十,而不是三十。

(三)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留了但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个约定必须是全体股东,不能是多数决。约定的内容可以是:改按认缴比例行权,或者彻底排除部分或全部股东的优先权,或者约定其他分配标准。

(四)一个具体问题:其他股东放弃的份额,能不能优先认购

答案是否定的。

优先认缴权限于本股东的实缴比例部分,对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如果某股东放弃,其对应的份额实行自由认购——任何股东(包括外部投资人)都可以认购,谁先认谁得。

那么能不能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优先认缴权?这就涉及下一个问题。

(五)优先认缴权能不能转让

原则上只能对内转让。

对内转让(股东之间)不引入外人,不破坏公司封闭性,法律没有禁止的理由。而且即便禁止,股东也可以先以他人资金认缴、再把股权内部转让,规避成本很低,禁止反而徒增交易成本。

对外转让(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则不应允许。优先认缴权本身是「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的权利,附着于股东资格;允许对外转让,制度目的直接落空。

(六)放弃行权怎么才算数

公司最常遇到的困境是:通知发出去了,股东不回应。这时候能不能推进增资?

答案是:可以,但必须把「视为放弃」的条件写清楚、做扎实。

实务中有三种设计:

第一种,约定答复期限。公司可在行权通知中写明: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若干日内未书面表示行使的,视为放弃。这类约定一般有效,前提是期限合理。

第二种,约定缴款期限。约定「未在××日前将增资款打入公司账户的,视为放弃」。这是最常见的做法,也最容易被挑战——如果期限过短、或者公司未提供必要的账户信息,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剥夺。

第三种,不设条件,靠沉默处理。这种最危险。法律没有规定不答复即视为放弃,公司单方推定放弃,事后很容易被推翻。

给公司的建议是:把行权通知设计成一份「回执式」文件,载明行权份额、价格、缴款账户、缴款截止日,并附一份放弃声明供股东选择签署。股东既不签回执也不签放弃声明的,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再次书面催告一次,然后才能在决议中记载「视为放弃」,并把两次送达凭证一并归档。

多花两周时间,可以避免日后三年的争议。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项,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原则上享有;股份公司原则上不享有,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赋予。

第二项,章程或决议有没有排除。 有限公司看是否有全体股东关于不按比例优先认缴的约定;股份公司看是否有赋予优先权的章程条款或决议。

第三项,行权基数算的是实缴还是认缴。 法律要求实缴。发现公司按认缴计算,是重要的抗辩点。

第四项,通知有没有到达。 公司应当在增资决议后、新股发行前,向股东发出载明认购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的行权通知。没有通知,行权机会即被剥夺。

第五项,行权期限是否合理。 公司可以设定「逾期视为放弃」的期限,但期限过短、附加不合理条件,可能构成变相剥夺。

第六项,同等条件是否被改变。 对外部投资人的价格、付款条件与对老股东的是否一致。

第七项,损害怎么算。 通常以增资价格与被摊薄后股权价值之差为基础,结合原持股比例计算。

六、分类提示

如果你是被摊薄的老股东。 时间最为关键。收到增资消息后,第一时间做三件事:调取增资决议与会议记录,核对通知是否送达、决议比例是否合法;书面提出行权请求并保留送达证据;核算摊薄损失。如果决议程序本身有瑕疵,务必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撤销之诉,逾期该路径关闭。

如果你是控股股东或公司。 增资前把程序做扎实:按实缴比例计算各股东可认购份额;逐一书面通知,载明数量、价格、方式、期限;留出合理行权期;对放弃的股东取得书面放弃声明。做足这四步,即便日后被诉,也有充分抗辩。想改变行权规则,必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靠股东会多数决。

如果你在起草增资协议。 建议明确三件事: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期限与逾期后果;放弃份额的处理方式(自由认购还是按比例二次分配);外部投资人的进入条件与交割前提。这三条写清楚,能省掉后续大半争议。

七、结语

优先认缴权是一项看起来很硬、用起来很软的权利。

硬在它是法定权利,有限公司股东原则上当然享有;软在它被侵害之后,很难通过否定交易来恢复原状,多数时候只能换成赔偿。

所以真正的保护不在于事后诉讼,而在于事前的两道程序:一是公司按实缴比例逐一通知,二是股东在期限内明确行权或放弃。这两步做到位,争议根本不会发生。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与一般公司治理实践,个案结论仍取决于章程约定、通知送达情况与增资价格的具体认定,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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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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