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再审程序对新证据持”依法审查、可予采信”态度,证据真实性不因逾期而当然否定;经释明拒不举证、再审才提交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可在采信证据的同时,对行为人给予训诫、罚款等民事制裁;逾期举证的成本与收益需综合衡量,隐蔽举证并非无风险策略。
一、问题提出
部分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考虑,在一审、二审阶段隐瞒关键证据,待判决生效后再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意图翻盘。这种”藏证据、打再审”的做法,法院是否一律采信?民事诉讼强调诚实信用与及时举证,拖延举证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还可能招致民事制裁。
二、案例回顾
湘潭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诉讼过程中,法院多次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但当事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判决生效后,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并改判案件结果。
法院在采信证据、依法改判的同时,对该当事人经释明拒不提交、至再审阶段才提交证据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民事制裁。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规则要点:其一,再审程序对新证据持”依法审查、可予采信”态度,证据真实性不因逾期而当然否定;其二,经释明拒不举证、再审才提交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的行为;其三,法院可在采信证据的同时,对行为人给予训诫、罚款等民事制裁;其四,逾期举证的成本与收益需综合衡量,隐蔽举证并非无风险策略。
四、实务操作
对诉讼当事人提示操作要点。第一,一审起诉或应诉时全面梳理证据,凡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均应提交,切勿存侥幸心理。第二,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后,如确有证据在握,应及时提交并说明证明目的。第三,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举证的,依法申请延期举证或调查取证。第四,对对方再审提交的证据,可主张其逾期举证的过错并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同时围绕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
五、律师提示
“证据突袭”并非万全之策:即使再审采纳了隐瞒的证据,行为人也要承担训诫、罚款等制裁后果,且再审改判的概率并不因证据”新”而必然提高。对当事人而言,一、二审阶段完整举证才是最优策略;对胜诉方而言,面对再审新证据,既要审查证据本身,也要追究对方拖延举证的诉讼责任,维护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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