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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不一定坐牢:为融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边界

核心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构成犯罪。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而虚开,只要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须同时考察”骗抵税款目的”与”税款损失后果”两个实质要件,不能仅凭票货分离的形式认定犯罪。

导语:不少企业为了融资、贷款或虚增业绩,会找一家”伙伴单位”开票走账。这类操作到底算不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句话:取决于是否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一、问题提出:为融资而”开票走账”的普遍风险

企业经营中常见这样一种做法:为满足银行授信审查或投资方尽调要求,企业将本无真实交易的销售合同”挂”到关联单位名下,由关联单位收款、开票,货款再回流。操作者往往以为”只是走个账,没少交税”,并不认为自己在犯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罪名,一旦查实,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搞清楚”什么情形不构成犯罪”,与搞清楚”什么情形构成犯罪”同等重要。

二、案例回顾:虚增业绩的”融资性开票”

某自然人设立公司后,为达到融资、贷款所需的业绩要求,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随后回流至实际控制人名下。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以其他单位名义开票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并非骗抵国家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最终宣告无罪。

三、裁判规则:虚开专票罪以”骗抵税款目的+税款损失”为要件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不能只看”票货分离”的形式,还要看实质:

要件说明
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目的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融资、业绩等非骗税目的不构成)
后果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未造成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核心规则: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实务操作:融资性开票的合规路径

企业角度:

  • 融资资料须以真实经营数据为基础,宁可授信额度小,不可虚增业绩埋雷
  • 确有真实交易但需要分拆开票的,保留完整合同、物流、资金流、发票”四流合一”证据
  • 关联单位间交易须有真实商业目的,避免”无货开票”

已涉案的处理:

  • 第一时间梳理资金流向,证明未抵扣税款或已补缴税款
  • 若属”票货分离但税款已缴”情形,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或争取不起诉
  • 切勿盲目认罪认罚,先由专业律师对”骗抵税款目的”要件作实质审查

五、律师提示

  • 虚开专票罪是目的犯、结果犯,不是”有虚开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抓手。
  • 但”无罪边界”很窄:一旦存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仍会构成犯罪,且往往与骗取出口退税等罪名数罪并罚。
  • 融资性开票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和补税滞纳金,商业代价并不小。
  • 企业财务与高管应当建立发票合规审查制度,对”走账""过票”要求一律拒绝并留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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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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