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虚假广告采”双重条件”认定,信息失实与误导后果缺一不可;“误导可能性”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但须达到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影响,应结合商品种类、宣传方式等综合考量;针对房产等大额、低频消费与日用快消品的审查尺度存在差异。
一、问题提出
企业宣传材料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是否一律构成虚假广告、面临行政处罚?实践中不少企业因广告用语失当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也有企业认为”表述虽有瑕疵,但消费者并未因此受到误导”。虚假广告的认定并非只看信息是否真实,还须考察对消费者决策的实际影响,其边界值得厘清。
二、案例回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楼盘时,宣传材料中对项目周边配套、绿化率等作了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的描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宣传信息虽有出入,但不足以影响购房者的购买决策。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二是效果上,该信息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即便信息不真实,但对消费者的决策行为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构成虚假广告;判断是否产生实质影响,应结合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来综合认定。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列举了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具体情形。
规则要点:其一,虚假广告采”双重条件”认定,信息失实与误导后果缺一不可;其二,“误导可能性”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但须达到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程度;其三,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影响,应结合商品种类、宣传方式等综合考量;其四,针对房产等大额、低频消费与日用快消品的审查尺度存在差异。
四、实务操作
对企业经营者提示操作要点。第一,广告投放前对宣传用语进行合规审查,逐项核对产品参数、性能、资质证明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第二,对”绝对化用语”、数据引用、对比宣传保持审慎,留存佐证材料。第三,收到调查通知或处罚告知后,及时整理宣传与实际相符的证据,以及消费者未被误导的证据,争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第四,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主张过罚相当原则。
五、律师提示
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并非”信息失实即罚”,关键在于是否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实质影响其决策。企业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应首先评估执法机关认定的”信息失实”与”误导后果”两个要件是否同时成立,并结合商品特性论证宣传行为的合理边界。同时提醒,房产、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监管尺度趋严,合规审查应前置到广告发布环节,而非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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