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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虚构出资,法院如何认定与处罚?

核心结论:未足额出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以虚假出资手续、虚假流水、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已出资假象的,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将驳回其异议请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可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举证责任上,股东主张出资到位的,应提供真实、可核验的出资凭证。

一、问题提出

公司欠债不还,法院执行时发现股东未实际出资,依申请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股东不甘心,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炮制一套虚假的出资手续、银行流水,证明自己早已履行出资义务。这样的”补救”能奏效吗?司法实践明确:这是虚假诉讼,不仅不能免责,还要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回顾

某机电设备公司因债务被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追加股东陈某辉、甘某琴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人不服,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向法庭提交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主张出资早已到位。

法院审理查明,二人提交的所谓出资手续系诉讼中编制,银行流水为虚假制造,款项经过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了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法院认为,股东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通过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要点:其一,未足额出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二,股东以虚假出资手续、虚假流水、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已出资假象的,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将驳回其异议请求;其三,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可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其四,举证责任上,股东主张出资到位的,应提供真实、可核验的出资凭证。

四、实务操作

对债权人、股东与企业,提示操作要点。第一,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提供股东未出资的初步证据,如章程、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企业信用信息。第二,股东确已出资的,应保留真实完整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验资文件,出资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投资款”。第三,股东主张已实缴但缺乏凭证的,可通过补正登记、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式核实。第四,切勿为应付执行而伪造出资材料,虚假诉讼一经查实,不仅不能免责,还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诉。

五、律师提示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是股东最后的抗辩机会,但必须以真实出资事实为根基。实务中,部分股东为逃避执行铤而走险,伪造转账记录、循环走账,结果弄巧成拙,从民事责任滑向刑事风险。对债权人而言,追加未出资股东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路径,应善用执行异议程序与调查取证手段;对股东而言,出资义务无法回避,如实履行出资、规范留存凭证,才是根本之策。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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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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