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的,即便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尚不清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应损失不再支持;被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受偿,不能就同一笔损失重复主张民事赔偿。
一、问题提出
企业被骗后,常见的维权思路是「两条腿走路」:一边配合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但如果刑事判决已明确责令被告人退缴、退赔,民事法院还会支持同一笔损失的赔偿请求吗?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刑事判了刑,钱还能通过民事官司要回来」,结果在民事程序中被驳回。
二、案例回顾
甲外贸公司与乙实业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代理进口复合铝板,乙公司在信用证到期前将货款付至甲公司账户。甲公司依约开立远期信用证并代为付款;乙公司未按约还款,后出具《确认函》,确认欠付货款、滞纳金、代理手续费等共计三千七百余万元。
甲公司起诉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确认乙公司分期给付上述款项。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纠纷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刑事判决认定:乙公司为筹集资金,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由其法定代表人与甲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并提供虚假报关单,骗取甲公司美元二百九十余万元,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同时判决继续追缴乙公司违法所得并发还甲公司。
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案件进入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此前的民事调解书,对甲公司要求赔偿该笔被骗本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规则
其一,刑民交叉案件要先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反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的处理要让位于刑事程序对损失的认定与处理。
其二,刑事判决已责令退赔的损失,民事不再重复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一条,责令退赔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同一笔损失既已由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并纳入退赔范围,被害人就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实际追缴到位属于刑事执行的风险问题,不影响这一结论。
其三,规则背后的依据是损失填补原则。民事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而非让权利人获得重复受偿。同一笔本金既已被刑事判决纳入追缴、退赔范围,再通过民事判决要求赔偿,就会形成双重救济。因此,即便刑事退赔尚未执行到位,民事法院也不再另行支持。
其四,非同一法律事实的损失仍可民事主张。如果民事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刑事定罪事实并非同一,例如代理手续费、违约金等未被刑事判决覆盖的损失,民事法院仍会依据合同关系审理并作出裁判。
四、实务操作
-
先查清损失的「归属」。提起民事索赔前,核查是否已有生效刑事判决将同一笔损失认定为犯罪所得并责令追缴、退赔,可通过裁判文书与执行信息确认退赔范围与金额。
-
优先走刑事退赔与执行程序。刑事判决已明确退赔对象的,应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了解执行进展,必要时提交财产线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是另行起诉。
-
区分不同性质的损失。本金、被骗款项等已被刑事判决覆盖的,不再民事主张;代理费、垫资利息、违约金等未纳入刑事退赔范围的损失,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但需与刑事判决的认定保持一致。
-
刑民并行时的程序衔接。已提起民事诉讼的,如发现同一事实涉嫌犯罪,应主动向法院说明并申请中止或移送;案件被驳回起诉或撤销调解书的,应及时评估是否还有未被覆盖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五、律师提示
被害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刑事与民事当成两条可以并行的索赔通道。损失只能被填补一次:刑事判决一旦责令退赔,民事程序就不会再对同一笔损失作出赔偿裁判,哪怕钱最终没能追回来。这不是法院不保护被害人,而是避免重复受偿的制度安排。
对企业而言,实操上有两个要点:一是被骗后及时梳理损失清单,分清哪些已被刑事判决覆盖、哪些属于合同项下未被覆盖的损失,分别选择救济路径;二是在刑事执行阶段积极作为,提交财产线索、申请参与分配,退赔到位率往往取决于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