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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第三人裁决条款为何无效?

核心结论: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存在履行不能、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法院可依违约方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无权决定合同是否解除。

一、问题提出

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一方违约,另一方既不解除合同也不配合协商,违约方想”抽身”却苦于没有解除权。违约方能否主动请求解除合同?合同里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作出的”解除合同”决定有法律效力吗?本案厘清了这两类问题。

二、案例回顾

陈某与上海某咨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因履行发生争议。协议约定纠纷由第三人裁决,第三人随后作出”合同解除”的裁决。陈某据此主张合同已经解除,对方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同时,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则要点:其一,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的条款因排除法院与仲裁机构管辖权而无效,第三人裁决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二,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不能以”我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径行解除;其三,合同出现履行不能、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僵局情形的,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终止合同;其四,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守约方仍可主张赔偿。

四、实务操作

对合同当事人,提示操作要点。第一,起草合同时不要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应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确保效力。第二,违约方希望退出合同的,应先与对方协商解除,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责任承担。第三,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起诉或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同步主张对方违约损失。第四,守约方应审查对方主张的”履行不能”是否真实成立,对恶意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的,积极抗辩并主张违约金与赔偿。

五、律师提示

“违约方解除权”并非普遍规则,司法实践严格限定于履行不能、强制履行不经济等僵局情形,违约方不能以单纯”不想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合同中的第三人裁决条款看似灵活,实则以无效居多,反而给纠纷解决制造障碍。合同僵局处理的关键在于证据:履行不能的原因、催告记录、市场替代成本等,均影响法院对”能否终止合同”及违约责任的判断。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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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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