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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构成什么犯罪?

核心结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均在该罪规制范围;农信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综合判断,无国有资本且不从事公务的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问题提出

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明知所在机构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收取好处费,情节严重。这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信社)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影响罪名认定与量刑。

二、案例回顾

宋某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明知该社不具备出具金融票证的资质,仍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并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等要素审查判断。对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相关人员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不负有管理、经营、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依法不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明知所在金融机构不具备出具金融票证资质仍出具,属于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规则要点:其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二,“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违规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均在该罪规制范围;其三,农信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股权结构、是否从事公务综合判断,无国有资本且不从事公务的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四,明知无资质仍出具金融票证,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从重评价。

四、实务操作

对金融机构、企业与合作方,提示操作要点。第一,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票证开具的内控审批制度,严禁无资质、超权限出具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第二,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违规出具票证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刑事风险极高。第三,企业接受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票据时,应核验开具机构资质与印章真伪,防范”无效担保""空头票据”。第四,涉票证犯罪案件应关注主体身份认定,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影响罪名与量刑,应全面举证。

五、律师提示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金融领域”看似隐蔽、实则高危”的罪名,机构资质与个人权限是两条红线。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而言,无资质出具票证不是”帮朋友忙”,而是超越职权的刑事犯罪;对企业而言,接受无资质机构出具的保函、票据,等于接受一张”法律白条”。金融票证业务的合规审查,是机构与企业共同的必修课。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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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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