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财税业务

伪报品名骗取出口退税的罪与非罪——白银伪装案的法律启示

核心结论: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经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产品并伪报品名出口的,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一、问题提出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重要政策,但并非所有出口商品均可退税。部分企业对退税政策研究不深,甚至通过”简单加工、改变品名”的方式,把本不退税的商品”包装”成可退税商品出口,意图多拿退税款。此类操作表面上有出口、有报关、有发票,实则隐藏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巨大刑事风险。

二、案例回顾

某贵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与境外公司商定出口白银。根据相关政策,白银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不享受退税;以白银为原材料、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银制品,同样不能退税。为规避政策,该公司在国内采购白银,按每批次白银成本占比约百分之七十八点五的比例与背板简单组装,伪装成”溅射靶组件”,并增加多个关联交易环节、伪报品名,将白银走私出境后,再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境外公司收货后将组件拆卸、白银回熔,按白银价值结算货款,价值较高的背板则回流国内循环使用。

经查,该公司以该方式出口白银六十余万千克,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四亿余元。法院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四亿元;姚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等情形,属于”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本案的规则要点:其一,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经简单加工、伪装成可退税产品并伪报品名出口的,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假报出口的欺骗手段;其二,行为人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走私贵重金属,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四、实务操作

对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提示操作要点。第一,出口前核实拟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及退税条件,对不退税或退税受限的商品,不得通过变更品名、改变申报要素的方式”凑条件”。第二,出口业务应当真实,保留采购、生产、报关、运输、结算等全链条凭证,警惕无真实生产环节的”组装式”出口。第三,避免通过关联公司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循环回流物料等异常贸易安排,此类模式极易被税务稽查和海关缉私锁定。第四,对退税政策理解存疑的,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咨询并留存答复,切勿自行”解读”政策红线。

五、律师提示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对单位实行双罚,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均须担责,涉案税款还被追缴。出口环节造假一旦被认定具有欺骗故意,形式上的”合规”无法免责。出口业务复杂、涉及多环节多主体的企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出口退税合规审查,重点核查品名申报、退税率适用与交易真实性,防范刑事风险于未然。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