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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入职,单位以'身份特殊'为由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核心结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特殊""应由有关部门管理”等认知混淆而免除,拒签将面临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进入企业工作,本是常见的就业形态。但部分用人单位对退役军人的劳动主体资格存在误解:有的认为退役军人由安置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单位不必再签劳动合同;有的认为军人身份特殊,退役后只能”安置”不能”聘用”,或误以为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适用劳动法。这些认识对吗?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二、案例回顾

孙某系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入职某装饰公司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公司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理由是认为孙某系自主择业退役军人,身份性质特殊,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双方因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发生争议,孙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生效裁判认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三、裁判规则

其一,主体资格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军人,具备完全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上地位平等,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其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强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该义务针对用人单位设定,不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偏差而免除——单位”搞错了身份""以为不用签”,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其三,不签书面合同的责任明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退役军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身份、服役经历为由在签约、参保上差别对待。

四、实务操作

  1.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时,应先核实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此确定用工关系性质,避免主体资格判断错误。
  2. 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条件的退役军人,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因安置渠道、身份标签而拖延或拒绝签约。
  3. 劳动者一方应留存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书面合同的,可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
  4. 单位拒签或否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待遇。

五、律师提示

退役军人就业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身份特殊”不是用人单位规避签约义务的挡箭牌。对企业而言,正确的做法不是拒签,而是在入职环节即完成主体资格审查与书面合同签订;对退役军人而言,若遇单位以身份为由不签约、不参保,应意识到自身权利并未减损,及时通过监察投诉或仲裁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超过时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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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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