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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能否调低

核心结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受让人逾期缴纳出让金按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的,该标准源于国家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体现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合同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当事人请求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或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调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问题提出

房地产企业拿到地,出让金往往是分期缴纳。市场下行时,逾期缴款并不罕见。出让合同里常见一条:「逾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按这一标准,欠缴一亿元、逾期三百天,违约金就是三千万元。企业通常的反应是:这个比例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属于过分高于损失,请求法院调低。这个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二、案例回顾

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项目开发期间,受让人未按期缴清部分出让金,出让方催缴后仍未缴纳,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缴出让金及违约金。

受让人抗辩称,千分之一即年化超过百分之三十六,远超实际损失,请求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调减。

审理法院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当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标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据此未支持受让人的调减请求。

三、裁判规则

第一,这类违约金的性质不同于普通商事约定。 一般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补偿守约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允许在明显过高时调减。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千分之一标准,来源于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出让方必须写入合同的条款,其功能不止于补偿,还包括督促按期缴纳与维护土地交易秩序。

第二,调整依据不能简单类比借贷利率。 主张调减的一方,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为参照系。但这一参照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资金融通的等价关系,而出让金缴纳属于土地出让关系的对价支付,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第三,该标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出让方同样受该条款约束,不能随意减免;受让人也不能因其高于一般利率水平而请求调低。这种双向约束,正是其作为规则性条款而非协商条款的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对约定违约金设有调整机制: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但适用该机制的前提,是违约金属于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的范畴;对于依规定必须采用的标准,调整空间被大幅压缩。

四、实务操作

对受让人而言,签约时应当把缴纳节点、缴款金额与自身资金安排严格对应,宁可申请分期或调整供地节奏,也不要寄希望于事后调减违约金。确有困难的,应在逾期前主动与出让方沟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缴款安排,而不是事后主张条款无效或请求调减。

对出让方而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催缴并保留催缴凭证,避免因长期不主张而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同时在供地前完成地块权属、规划条件的核查,减少因政府方原因导致受让人迟延履行的争议。

争议发生后,双方都应重点固定三类证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实际缴款与欠缴金额的银行凭证、催缴通知的送达记录,以便准确计算违约金基数与起算日。

五、律师提示

这个规则给企业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带有明显的规则属性,不是可以用「利率太高」轻易撬动的条款。在土地出让、政府招商等涉及公共资源的合同中,判断违约金能否调整,不能只看比例高低,还要看条款的来源与功能。

实务中更值得争取的,往往不是事后调减,而是事前协商——在资金出现缺口前主动沟通变更缴款计划,通常比事后举证「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更容易获得认可。此外,各地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在操作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还应结合当地规定与合同条款判断。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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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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