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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单位的'计划外收益'分给员工,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吗?

核心结论:只要是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形式的”账外截留”都不改变权属;以单位名义、经单位负责人决定、按一定标准分配给全体或多数职工,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集体私分强调的是”人人有份”的公开分配,而非个别侵吞。

一、问题提出

一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认为,单位通过经营赚来的”额外收入”不属于预算内资金,账外留一部分给职工发奖金、发福利,是”为职工谋福利”的合理做法,甚至被当作笼络人心的手段。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可能触碰刑事红线。单位收益归谁所有、以什么名义分配、分配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直接决定是合法奖酬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很多案件中的负责人直到被刑事立案,才意识到”分钱”和”分罪”只有一步之遥。

二、案例回顾

某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将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计划外收益(如房屋出租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等)未纳入规定账目,而是经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奖金、补贴等名义集体发放给全体职工,数额较大。

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所产生计划外的收益,同样属于国有资产;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警示意义:运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所取得的计划外收益,不因”未入账”或”未纳入预算”而改变其国有资产属性;以单位名义将此类收益集体私分给职工,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其一,收益属性不因账外而改变。只要是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形式的”账外截留”都不改变权属。

其二,“集体私分”是核心行为特征。以单位名义、经单位负责人决定、按一定标准分配给全体或多数职工,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集体私分强调的是”人人有份”的公开分配,而非个别侵吞。

其三,责任主体明确。该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职工按标准领取款项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所获款项依法应予追缴。

四、实务操作

对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从分配源头控制风险。

第一,严格区分收益归属。凡利用国有场所、资质、资金等国有资产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均须纳入单位法定账目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二,规范分配程序。发放奖金、福利,应当依据工资总额管理、绩效考核等规定,经法定决策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履行审批、记账、纳税手续。

第三,对照政策边界。对依据国家政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合规奖酬,保留完整的制度依据和决策文件,以备核查。

第四,及时整改。已存在账外分配情形的,应当主动自查、补记入账、补缴税款,向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在刑事立案前消除或减轻责任。

五、律师提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型犯罪,涉案负责人往往自认为在”为职工谋福利”,主观上并无侵吞故意,但刑法评价的是行为而非动机。

特别提示:该罪追诉标准是”数额较大”,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普通职工领取的款项仍会被追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切勿以”集体研究""大家都拿了”作为免责理由——集体决定恰恰是”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出罪事由。涉及账外资金分配的,建议在决策前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分配依据的合法性。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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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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