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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收钱不征税,企业跟着'配合'有什么风险?

核心结论:税务人员利用征管职权收钱不征税、少征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一、问题提出

有的企业主认为,只要搞定税务专管员,税款就能”商量着交”。税务人员收了好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纳税款就少征甚至不征了。

这种操作的刑事风险被严重低估:税务人员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而主动行贿、配合造假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同样难逃刑事追责。

二、案例回顾

杜某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案中,杜某某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判决同时明确,徇私舞弊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检查等。税务工作人员在上述任何环节违背法律、滥用征管职权的,都是徇私舞弊行为。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税务人员利用征管职权收钱不征税、少征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其一,该罪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形式包括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纳税数额;不作为形式包括该查不查、隐瞒不报征管中发现的疑点。

其二,构成该罪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属结果犯。

其三,对企业而言,向税务人员行贿要求少征税款的,可能同时涉及行贿罪与逃税罪(或偷税共犯)的刑事风险,并非只有税务人员担责。

四、实务操作

企业面对税务人员的”通融”暗示,应保持清醒。

第一,拒绝利益输送。不给付好处费、不接受少征税款的安排,避免陷入行贿罪与逃税罪的刑事泥潭。税务稽查、补税罚款是可承受的代价,刑事处罚不是。

第二,规范涉税申报。应纳税款如实申报缴纳,不依赖”关系”规避税收。企业的涉税合规是长期经营的基础。

第三,遭遇索贿的应对。税务人员明示或暗示索要好处的,留存沟通记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税务机关举报,既保护自己,也净化执法环境。

第四,涉案后自救。已配合逃税的,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五、律师提示

“搞定税务人员”是最危险的涉税操作。税务人员职务犯罪被查处时,行贿企业和配合造假的企业负责人往往一并被追究,且行贿行为本身即独立成罪。

税务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企业最重要的安全边际。涉税刑事风险一旦触发,对企业经营和负责人个人的影响都是毁灭性的。

涉税刑事个案专业性强,建议企业主在经营中建立税务合规审查机制,遇到涉税调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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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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