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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人「刷量」,被平台起诉不正当竞争,冤吗?

核心结论:经营者有偿购买刷量服务,虚构平台用户数据(销量、粉丝、播放量等),使公众对相关主体知名度、影响力产生错误认知的,属于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刷量服务的平台与刷单者同样难逃责任。花钱买来的”热度”,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纸败诉判决。

一、问题提出

新店开张没销量,直播间没人气,短视频没播放——不少经营者想到一条”捷径”:花钱找刷量团队,一夜之间把数据”做上去”。几十块钱就能买几百个粉丝,几块钱就能刷几百个播放。平台发现后以不正当竞争起诉,商家觉得冤:“我又没骗人,数据是平台自己显示的。“刷量到底违不违法?商家和刷量服务者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二、案例回顾

某网络平台经营者发现,有服务商在平台上为大量用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通过技术手段虚构交易、粉丝、点赞、播放等数据。平台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该服务商,主张其行为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损害平台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规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网络经营者为平台用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虚构平台中的用户数据,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应用户的知名度、影响力、受关注程度等产生错误认知,既破坏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于真实、准确信息的获取,破坏了公平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把握这一规则,核心在于认清刷量的三重危害:其一,对消费者——虚构的销量、好评、热度误导其作出错误消费决策,侵害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其二,对平台与其他经营者——数据失真破坏竞争秩序,“劣币驱逐良币”,诚信经营者被刷量者挤压;其三,对市场整体——虚假繁荣侵蚀互联网信用基础。因此,无论是直接刷量的商家,还是提供刷量服务的中间商,都落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商家”买热度”构成虚假宣传;服务商”卖热度”构成帮助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风险。

四、实务操作

  1. 经营者应杜绝购买刷量服务,把资源投入真实运营——虚假数据一旦被平台识别或司法认定,轻则店铺降权、清退,重则承担赔偿责任。
  2. 收到平台或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应第一时间停止刷量行为、固定证据并评估和解可能,避免败诉扩大损失。
  3. 平台方发现刷量行为的,应及时保存后台数据、交易记录等证据,可依法起诉刷量服务商主张停止侵权与赔偿。
  4. 企业对外宣传时应对数据真实性负责,避免在招商、融资等场景中引用虚假流量数据,防范由此引发的合同或欺诈风险。

五、律师提示

“刷量”在不少经营者眼中只是灰色营销手段,但在法律上已被清晰定性为不正当竞争。从裁判规则看,法院并不纠结于刷量是否”骗了具体某个人”,而是着眼于其对数据生态、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损害——这正是其违法性的根源。

给商家的话:流量焦虑可以理解,但刷出来的数据是”带刺的糖”。一旦被认定虚假宣传,赔偿之外更伤的是商业信誉。给平台与服务商的话:帮助刷量同样担责,灰色生意没有”法外之地”。与其研究怎么刷得隐蔽,不如把同样的聪明用在真实的产品与服务上——数据会造假,但市场的口碑不会。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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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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