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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后,谁才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核心结论: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苛求签证、进度表等直接证据,可综合合同、付款、税费等间接证据判断;举证责任应根据案件事实合理公平分配,而非机械地由一方全担;法院以”高度可能性”为标准,运用经验法则综合认定。

一、问题提出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挂靠现象普遍,真正垫资施工的人往往拿不到工程款。要主张工程款,首先得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可工地上的签证、进度表往往残缺,多方都自称是实际施工人时,法院靠什么判断?这直接决定谁有资格向发包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案例回顾

张某起诉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及杨某,主张自己是某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张某是否系实际施工人。各方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直接证明实际施工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直接证据,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法院须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合理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等规则。

规则要点:其一,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其二,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苛求签证、进度表等直接证据,可综合合同、付款、税费等间接证据判断;其三,举证责任应根据案件事实合理公平分配,而非机械地由一方全担;其四,法院以”高度可能性”为标准,运用经验法则综合认定。

四、实务操作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第一,保留好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材料采购、人工发放、税费缴纳等一切能证明实际投入的证据;第二,即使没有签证、进度表,也要把间接证据链条做完整,证明自己实际组织施工、投入资金;第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灭失而陷入被动。对发包人、承包人而言:第一,面对多主体主张工程款,核查资金流向与施工组织证据,厘清真正的施工主体;第二,规范分包管理,避免因转包违法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此类案件证据庞杂、专业性强,实际施工人宜尽早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链,明确起诉主体与责任范围。

五、律师提示

“实际施工人”不是自封的,要靠证据链撑起来。对垫资施工的人而言,从开工第一天就留存付款、采购、税费等痕迹,是日后要回工程款的底气;对发包人、承包人而言,规范分包、杜绝层层转包,才能避免卷入说不清的实际施工人纠纷。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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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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