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合同业务

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

核心结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但该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申请人有无过错,看其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最终未获生效判决支持为依据;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还必须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予支持。

一、问题提出

商事诉讼中,申请查封、冻结对方的账户、股权是常见操作,既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也能形成谈判压力。但保全是把双刃剑:如果官司最终输了,保全是否就等于「保全错误」,被冻结的一方能否要求申请人赔偿?

实践中,被保全一方常以「我的诉讼请求没被支持」为由主张对方保全错误;申请一方则强调自己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法院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过错,是这类案件的核心。

二、案例回顾

某集团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石化工贸公司等主体,请求判令石化工贸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石化工贸公司的银行存款139.32万元以及两家公司的股权,同时以其名下五处房产提供担保。保全标的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

该案最终未支持集团公司对石化工贸公司的请求。石化工贸公司遂另行起诉,主张对方保全错误,要求赔偿账户冻结损失187373.06元、两项股权冻结损失589475元和1200000元,以及差旅费。审理认为,集团公司申请保全有合理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主观上不存在借保全限制对方处分财产或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恶意;石化工贸公司也未就保全措施依法申请复议、未及时向法院说明相关事实,其主张的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规则

其一,请求权基础与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其二,过错的判断标准。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其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能否实现的判断,未必与法院最终裁判一致。因此,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

其三,无过错的典型情形。申请保全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有合理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例如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据支持其请求权主张;依法提供了担保;主观上不存在借保全限制对方处分财产或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恶意。

其四,因果关系要件。赔偿责任的成立,还须以被申请人的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被申请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或者未依法采取救济措施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依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就相关事实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其主张的损失难以认定与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其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保全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就申请人存在过错、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损失与保全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四、实务操作

申请保全一方:

  1. 保全前做必要性评估。诉讼请求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全标的额不应超出请求范围,避免「漫天要价式」超额保全。

  2. 慎选保全对象与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尽量避免超额冻结基本结算账户、核心子公司股权等敏感资产。

  3. 全程留痕。保全申请所依据的合同、决议、章程、工商资料、担保材料一并归档,以备日后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 及时申请解除。判决作出或者请求权基础消失后,主动申请解除保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加重自身风险。

被保全一方:

  1. 收到保全裁定后及时评估。认为保全不当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不宜久拖。

  2. 尽快恢复经营的路径。需要解冻账户、恢复股权处分的,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

  3. 系统固定损失证据。因冻结产生的资金成本(贷款利息、替代融资成本)、股权处置受限导致的损失等,须有可归因、可量化的凭证支撑。

  4. 履行减损义务。主张损失时应说明自己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五、律师提示

「官司输了」不等于「保全错了」。诉讼请求最终未被支持,只是败诉结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的依据;反过来,保全也不是零成本的战术工具,明知缺乏依据仍超额保全、以保全施压的,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保全企业而言,最有效的止损路径往往不是等判决生效后再去索赔,而是在保全阶段就及时复议、提供担保解除保全,并同步固定损失证据。等到诉讼结束再回头主张,因果关系与损失数额的举证难度会明显上升。

主张损失时还要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像借款利息这类由被申请人自行安排的支出,法院可能认为与保全行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而不予支持,因此资金安排与保全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提前设计并留痕。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