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明知自己获准注册的商标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工商投诉等方式行使「权利」,属于名为维权、实为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时需综合考察权利取得是否正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使权利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一、问题提出
手里有一枚注册商标,看到同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于是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方下架整改——这是很多企业熟悉的「维权」动作。
但商标专用权并非绝对的「免罪金牌」。如果这枚商标本身的取得就存在瑕疵,而投诉的目的又主要是打压竞争对手,那么这场「维权」很可能反过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这个规则对两方都有意义:被投诉的一方如果只知道被动整改,可能白白丢掉市场;而习惯用投诉作为竞争手段的一方,则可能惹上比商标纠纷更大的麻烦。
二、案例回顾
某旅游服务企业与另一家科技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科技公司注册了相关商标后,以对方侵害其商标权为由,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旅游服务企业一方则认为,对方的商标注册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其投诉的真实目的并非维护商标权益,而是借投诉之名排挤竞争对手,据此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案件的核心问题不是「谁先注册」,而是一项形式上合法的权利,在被以不正当目的行使时,是否仍受法律保护。
三、裁判规则
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思路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权利取得是否正当。 注册商标经过核准即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并不当然意味着行使权利的任何方式都受保护。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商标的注册过程是否正当——是否存在明知他人在先使用而抢先注册、是否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等情形。这就是所谓的「刺破权利的合法面纱」。
第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使权利的目的。如果权利人明知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就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判断时会结合双方的市场竞争关系、投诉的时间节点、投诉范围与自身经营的实际需要是否匹配等因素。
第三,审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通过工商投诉、平台举报等方式发起的「维权」,往往会给被投诉方带来下架、整改、商誉受损等实际影响,甚至直接被挤出某一市场。这些后果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考量。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投诉。真正的分水岭是目的与基础:正当维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誉和市场份额,而有瑕疵的权利加上不正当的目的,就变成了打着维权旗号的竞争手段。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条原则性规定,正是规制此类行为的依据。
四、实务操作
对被投诉方而言,不要只盯着商标程序。
收到商标侵权投诉时,常见的应对是提起商标无效宣告或撤三申请。但这类程序周期较长,投诉带来的下架、整改压力却是当下的。更有效的做法是两条线并行:一边推进商标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一边评估是否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主张对方权利滥用造成的损失。
证据准备的重点,是把「恶意」坐实。 需要收集的材料包括:对方商标的注册时间与己方在先使用时间的对比、对方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对方的投诉记录与投诉范围、双方的市场竞争关系、投诉发生前后的市场变化与自身损失。这些材料可以形成从「权利瑕疵」到「主观恶意」再到「损害后果」的完整链条。
对主张维权的一方而言,先做一次自我评估。 投诉前应当确认: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是否存在在先使用人、投诉范围是否与自身经营需要相符、是否存在通过投诉获取交易机会或收取费用的安排。存在上述情形的,投诉可能从一开始就带有滥用色彩。
损失的计算要有依据。 因不正当投诉造成的损失,除直接支出外,还包括被下架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誉修复成本等。主张时需要提供对应的合同、流水、推广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而只获得象征性赔偿。
五、律师提示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而不是在于注册证书本身。 实务中不少争议的根源,是把商标当成了一件可以「持有并出租」的权利凭证:抢注他人已有影响的标识,再以投诉、诉讼或要求「授权费」的方式变现。这类操作在早期可能获利,但近年的裁判倾向已经非常明确——缺乏正当性的权利行使,会被穿透审查。
对处于竞争关系中的企业,还有三点提醒。
其一,投诉前保留决策依据。如果投诉是基于真实的权利基础和经营需要,相关的内部评估、使用记录、市场情况材料应当留存,一旦被诉,可以作为「无恶意」的证明。
其二,收到投诉先判断对方权利的稳定性。不要默认一张注册证书就等于无懈可击。对方商标若存在抢注、无实际使用、与己方在先权利冲突等情形,反制空间往往比想象中大。
其三,把「投诉」纳入竞争合规的视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仅限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典型行为,滥用权利干扰他人正常经营同样在列。对市场行动的每一次「施压」,都值得先问一句:依据充分吗,目的正当吗。
一句话概括:权利可以主张,但不能被当成打压对手的工具。 形式合法与实质违法之间的那条线,恰恰是这类案件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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