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财税业务

为融资贷款开的'业绩票',也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核心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并造成税款损失为实质要件。

一、问题提出

公司为了融资贷款、虚增业绩,让关联公司或合作单位”帮忙”开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钱货都走了,但没用来抵扣税款。

这种”业绩票""融资票”,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很多老板以为开票就要坐牢,但司法实践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比想象中精细。

二、案例回顾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宣告无罪案中,行为人因融资、业绩需要,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案中,相关开票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也未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并造成税款损失为实质要件。

其一,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安全,核心是”骗抵国家税款”。

其二,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如为融资、业绩),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三,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等于”没有行政责任”——虚开发票行为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

四、实务操作

企业涉及”业绩票""融资票”的,应认清风险边界。

第一,区分目的。融资、业绩目的的开票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开票,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

第二,评估后果。刑事不构成,税务行政责任仍可能触发: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和贷款资格。

第三,规范处理。确有真实业务背景的,规范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无真实业务的”纯开票”,无论何种目的,行政风险都极高。

第四,涉刑应对。被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调查的,及时固定开票目的、资金往来、业务背景证据,主张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基础。

五、律师提示

“虚开就坐牢”是流传最广的税务误区。司法实践已经明确:虚开罪的本质是”骗抵国家税款”,融资票、业绩票只要不骗抵税款,就不构成此罪。

但这绝不意味着”开票无风险”——行政责任、信用降级、贷款受阻的后果依然严重。企业规范发票管理,是底线。

虚开类案件罪与非罪界限专业性强,涉及大量证据审查,建议企业遇到涉票调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