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企业更名后,具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受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擅自使用该原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企业商品或与原企业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综合其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因素判断。
一、问题提出
企业因改制、重组或品牌升级而更名,本是平常事。但麻烦往往随之而来:市场还认得老字号,隔壁却”抢先”注册了与你原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甚至堂而皇之开展同类经营,客户被误导、商誉被”搭便车”。更名是否意味着放弃了原名称的一切权益?原名称被冒用,企业还能不能主张法律保护?
二、案例回顾
某电力科技公司(化名甲公司)长期经营,其更名前的企业名称经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甲公司更名后,另一企业在大连登记注册,擅自将甲公司原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用于自身企业名称,并从事同类经营活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甲公司遂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生效裁判认为,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裁判规则
其一,原名称承载的商誉不因更名而当然消灭。企业名称经持续使用积累的知名度与商业信誉,附着于名称之上;企业虽然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但其对原名称承载商誉的权益在一定合理期间内继续存续,他人乘机”接手”原名称,属于攀附商誉、制造混淆的行为。
其二,法律依据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其中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确认法人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名称权。
其三,“一定影响”须综合判断。判定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考量该名称的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所获荣誉、媒体报道情况等因素;“合理期间”则需结合更名时间长短、市场认知惯性、是否仍持续使用等具体情形认定,不能无限期延伸。
四、实务操作
- 更名企业应做好商誉延续管理:通过公告、官网声明、新闻稿等向客户与公众披露更名信息,明确”原名称系本公司曾用名”,并在合同、包装、宣传中适度保留新旧名称衔接表述。
- 系统留存原名称使用证据:广告投放记录、重大合同、获奖证书、纳税记录、媒体报道、展会资料等,作为日后主张”一定影响”的证明基础。
- 发现他人冒用原名称的,可先行发函要求停止使用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责令纠正;协商、投诉无果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二条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法院可酌定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 拟注册新名称的企业应注意规避:注册前检索目标字号是否系他人在先使用且有影响的名称(含其曾用名),避免因”撞名”陷入侵权纠纷;异地登记并不能当然免责,使用行为造成混淆仍可能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五、律师提示
更名是企业经营中的高频动作,但”更名”不等于”弃名”。原名称承载的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更名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处于法律保护之下。
对企业而言,更名不是终点,配套的公告衔接、证据留存、市场监测才构成完整的权益保护链条;对拟使用近似字号的市场主体而言,与其在注册后被动应诉、被迫改名,不如在设立之初就做好字号检索与风险研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