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债权人并不掌握公司账册,主张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的,只需提供足以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反驳该怀疑、证明财产未流失的举证责任,由掌握账册的清算义务人承担,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
一、问题提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既不组织清算,也不办理注销,放任不管。债权人想追这笔债,最常遇到的困境是:手里的证据只有”公司没钱了""执行不到财产”,而公司账册、凭证、债权清单全在对方手里。那么,“就是不清算害得钱收不回来”这件事,该由谁举证?
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败诉原因,不是债权人没道理,而是举证责任压在谁身上弄反了——把本应由清算义务人承担的反驳义务,误当成了债权人的证明义务。
二、案例回顾
某矿业公司向李某借款50万元,到期未获清偿。此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张某、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执行程序中查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在被吊销之前,公司已将采矿权及生产设备以780万元转让,其中510万元系对受让方的到期债权。该笔债权到期后,公司始终未主张,直至诉讼时效届满仍未收回。李某遂起诉,要求张某、王某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王某辩称:公司财产并没有因为其未清算而流失或者灭失,这笔债权本来就收不回来,李某应就”财产因不清算而流失”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作为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掌握公司财务账册,对公司的财产或债权变动情况并不掌握第一手资料,此时对债权人苛以严格的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在财产是否存在流失或灭失的问题上应当尽到更多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怠于清算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灭失,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本案股东未能就该510万元到期债权的履行情况及诉讼时效未届满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裁判规则
其一,清算义务的法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由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怠于清算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三,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债权人客观上无法接触公司账册,若要求其就”财产因不清算而流失”完成全程举证,实际等于让债权人证明自己没有条件证明的事实。因此,此类案件确立的规则是:债权人只需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反驳该怀疑的举证责任转由掌握账册的清算义务人承担。
其四,新旧法衔接的注意点。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清算义务主体明确为董事,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仍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规范对象。在衔接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清算义务主体的立法变化对责任主体认定的影响,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四、实务操作
对债权人,建议把握四点。第一,先分清两条路径:主张”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的,责任范围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的,则可要求连带清偿责任。两者的举证要求与请求权基础不同,起诉时应明确选择。第二,尽力收集能产生合理怀疑的基础证据,例如公司尚有应收账款未收回、主要资产以明显低价转让、银行流水异常、转让款进入个人账户等。第三,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责令对方提交账册、凭证,把举证负担压回清算义务人一方。第四,注意保存”公司未清算”的客观证据,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登记状态、未申报清算的查询记录。
对清算义务人,同样有三点。第一,公司出现吊销、决议解散等解散事由后,务必在十五日内启动清算并全程留痕,这是最有效的免责路径。第二,妥善保管账册、凭证与债权清单;若公司确实持有对外债权,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并保留催收证据,避免被推定为”因怠于清算而丧失”。第三,被诉时应积极举反证——债权的履行情况、时效状态、财产去向,仅口头否认不构成有效反驳。
五、律师提示
清算义务不是”走个程序”。公司吊销、解散后拖着不清算,往往同时踩中两条责任线:一是账册丢失、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二是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的赔偿责任。后者最容易被忽视,原因正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财产是否流失”这一关键事实上,清算义务人处于明显不利的位置。
特别提示:其一,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先判断走哪条路径,有无账册灭失的证据是重要的分水岭;其二,清算义务人应保存完整的清算过程记录,包括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名单、债权申报公告、账册交接清单,这些是抗辩的核心材料;其三,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董事不能以”不管具体事务”为由推卸责任,公司治理层应重新审视解散与清算环节的责任分配。涉及公司清算与债权人追偿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