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股权业务

破产重整中,治理历史遗留污染的费用能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吗

核心结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及时消除环境污染状态是判断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企业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类费用不受重整计划表决程序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限制。

一、问题提出

制造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往往同时浮出水面:厂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码头、生产设施未按环保要求建设维护,排污许可等经营资质因污染状态面临吊销。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核心资质就无法维持,重整也就失去了基础。

但治理污染需要真金白银。这笔钱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什么地位——是须待重整计划通过后按顺序分配的普通破产债权,还是可以随时清偿的共益债务?定性不同,结果截然不同:前者意味着治理工作无法及时开展,后者则能让治理先行,为重整铺路。

二、案例回顾

某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依法转入重整程序。该企业持有的码头经营许可资质,是其全部重整价值的来源。

但企业在长期经营中,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存在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若不及时治理,该经营许可资质将无法继续存续,重整赖以成立的基础随之丧失。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将消除环境污染状态作为推进重整的前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治理。由此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如何定性、如何支付,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若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须待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依照清偿顺序分配,治理工作将无法及时开展;若按共益债务处理,则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于共益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裁判规则

其一,环境治理属于重整价值判断的组成部分。企业的经营资质通常以符合环保要求为前提,污染状态持续存在,资质便难以保全,重整价值也无从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及时消除影响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而不是把它留待重整完成之后再处理。

其二,治理主体与费用性质明确。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这一定性的实质,是把「为保全重整价值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从普通债权中区分出来,使其不必等待债权申报、审查与重整计划表决的漫长周期。

其三,共益债务的法律依据与清偿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范围,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适用于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分配,与共益债务的随时清偿规则处于不同层面。

其四,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免除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只是履行方式转为由管理人组织实施、以债务人财产支付,责任本身并不消灭。

四、实务操作

  1. 管理人应当尽早识别环境负债。接管企业后,应核查排污许可、环保验收、历史行政处罚、土壤与地下水调查等资料,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治理的环境污染,以及不治理是否影响核心经营资质的存续。

  2. 将治理费用按共益债务处理并及时报告。治理方案、费用预算与支出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向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许可,避免事后就费用性质产生争议。

  3. 重整投资人应把环境治理成本计入估值。评估重整价值时,应当扣除必要的环境治理支出;对资质存续高度依赖环境合规的企业,尤其不能忽略这一项,否则接管后才发现问题,成本将远高于当初的报价。

  4. 债权人可以就治理的必要性与费用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会影响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有权就治理范围是否必要、费用是否合理提出意见,但不宜仅以清偿顺序为由阻碍必要的治理。

  5. 注意治理与资产处置的先后顺序。对拟处置的资产,应当先厘清其环境状态与治理责任,避免资产转让后责任悬空,或者受让方以环境瑕疵为由主张解除交易。

五、律师提示

破产程序清理的是债权债务,但企业的环境责任不会因为破产而消失。对依赖经营资质存续的企业而言,环境治理不是「额外开支」,而是保住重整价值的前提。法律把这类费用定位为共益债务、允许随时清偿,正是为了避免「因无钱治理而丧失资质、因丧失资质而无从重整」的死循环。

对债权人与投资人来说,需要相应调整预期:共益债务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会降低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但换来的可能是企业整体价值的保全。在尽调阶段就把环境负债查清楚、把治理成本算进去,是避免重整中途失控的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