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企业的对外民商事行为由管理人接管,法定代表人无权再代表企业签约,未经管理人授权或追认的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发生效力。
一、问题提出
供应商与濒临破产的企业做生意,最怕合同签了、货发了、钱却拿不到。更棘手的情形是: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老板)却还在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
债权人如果不知情,按”老规矩”和老板签了补充协议、结算单,这份合同到底算不算数?破产程序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是许多交易对手容易忽略的雷区。
二、案例回顾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童某君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法定代表人在未经破产管理人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对外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管理人行使,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无权代表企业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未经管理人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企业的对外民商事行为由管理人接管,法定代表人无权再代表企业签约,未经管理人授权或追认的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发生效力。
其一,管理人的接管地位。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等。自此,企业对外代表权由管理人行使。
其二,个别清偿无效。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定代表人擅自处分财产、清偿债务的行为同样不发生效力。
其三,交易对手的审查义务。与破产企业交易,应当核实签约主体是否为管理人,签约行为是否经管理人授权,否则合同可能无法约束破产企业,已交付的货物只能按破产债权申报。
四、实务操作
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打交道,应当格外审慎。
第一,查询破产状态。签约前通过法院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实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确认管理人信息。
第二,与管理人交易。进入破产程序后,只与管理人或经管理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订合同,要求出示管理人的授权文件。
第三,申报债权。破产受理前已经形成的债权,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主张权利。
第四,保全证据。合同相对方身份、授权文件、交易凭证等完整留存,发生争议时据以主张合同效力或申报债权。
五、律师提示
破产程序启动后,“老板签字”不再等于”公司认可”。管理人接管企业后,法定代表人仅保留配合义务,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这是许多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吃亏的根源。
对债权人而言,与濒临破产企业交易的风险控制要前置:交易前查询涉诉、破产信息,交易中要求确认管理人身份,交易后及时申报债权。对企业主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切勿擅自对外签约、还款,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因个别清偿、隐匿财产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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