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作出的行政处理,纳税人认为评价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一、问题提出
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关系企业的发票领用、融资便利、招投标资格和退税效率,A级与D级企业的境遇天差地别。不少企业因连续零申报、逾期申报等原因被系统自动降级,却不知如何救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接受。
二、案例回顾
某外贸公司长期保持A级纳税信用,税收遵从度较高。其经营的跨境业务依赖境外供应商供货,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境外供应商无法发货,公司一段期间无主营业务发生,增值税连续多期零申报。纳税信用年度评价时,系统据此触发”非正常原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零申报”的扣分指标,该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B级,未能维持A级。
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税务机关认可其中部分期间的零申报系受疫情影响,但对其他期间的零申报未予调整,复评后仍维持B级。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组织协调化解,释明举证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境外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的证据,税务机关重新启动复评并将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公司撤回起诉。
三、裁判规则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作出的行政处理,纳税人认为评价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可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以及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明显笔误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因此,因不可抗力导致零申报、未申报的,企业有权在复评中主张排除相应扣分。
四、实务操作
对关注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提示操作要点。第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后及时自查,发现扣分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并说明理由。第二,固定不可抗力证据,如政策文件、供应商函件、停业记录等,证明未履行纳税义务存在客观原因。第三,对复评结果仍不服的,自知道该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对已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D级管理措施可能持续多年,尽早处置。
五、律师提示
纳税信用等级被降级,影响的不仅是”面子”,更直接波及发票用量、退税审核、融资授信和招投标资格,D级企业还可能面临联合惩戒。企业应建立纳税信用日常监测机制,对系统自动判定与实际不符的指标及时提出异议,切勿因错过复评期限而陷入被动。涉信用修复、复议诉讼的企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评价依据、固定证据并启动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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