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无真实出口+买报关单+伪造外汇+虚开发票)同时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竞合规则择一重罪处罚。该行为骗税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属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追责。外贸企业应严守真实交易底线。
导语:做外贸的都知道出口退税——国家给出口企业的政策红利。但有人动起了歪脑筋:没有真实出口,买报关单、配发票、伪造外汇,把钱”退”出来。这条路,通向哪里?
一、问题提出:“买单配票”式骗税,为什么危险?
出口退税的链条:真实出口 → 报关 → 凭单证申请退税。
“买单配票”则是:没有真实货物出口,通过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报关单(买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非法买入外汇伪造交易(伪造外汇),虚构一套完整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这套操作同时踩了两条刑事红线:骗取出口退税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案例回顾:一个”配出来”的骗税案
罗某忠等人采用”买单配票”方式实施骗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报关单,非法买入外汇伪造交易,虚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法院审理认定:
该行为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者存在牵连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换句话说,不是”二选一”的运气,而是数罪择重:哪个罪判得重,按哪个来。
三、裁判规则:骗税刑事风险的构成
(一)“买单配票”四件套
无真实交易 + 买报关单 + 伪造外汇 + 虚开发票——四件套齐备,骗税犯罪基本坐实。
(二)罪名竞合,择重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无期)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存在牵连关系,按处罚较重的一罪处理——刑期没有”打对折”的空间。
(三)数额是量刑标尺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决定刑档: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 5年以下;数额巨大 → 5-10年;数额特别巨大 → 10年以上或无期。
四、骗税风险警示(外贸企业必看)
| 高危操作 | 风险 |
|---|---|
| 无真实出口,购买报关单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 接受”代开""虚开”发票配票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参与外汇伪造、资金回流 | 骗税共犯风险 |
| 出借出口资质给他人 | 出借人可能担责 |
五、律师提示
- 外贸企业老板要清醒:“买单配票”不是灰色地带,是明确的刑事犯罪——从个人到单位都难逃追责。
- 已经被稽查或立案的,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税务稽查应对、刑事辩护、认罪认罚的时机窗口都很关键。
- 正常出口业务要留足真实交易证据(物流、报关、外汇、发票四流合一),既是合规要求,也是应对稽查的自保。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