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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有什么刑事风险?

核心结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无真实出口+买报关单+伪造外汇+虚开发票)同时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竞合规则择一重罪处罚。该行为骗税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属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追责。外贸企业应严守真实交易底线。

导语:做外贸的都知道出口退税——国家给出口企业的政策红利。但有人动起了歪脑筋:没有真实出口,买报关单、配发票、伪造外汇,把钱”退”出来。这条路,通向哪里?

一、问题提出:“买单配票”式骗税,为什么危险?

出口退税的链条:真实出口 → 报关 → 凭单证申请退税。

“买单配票”则是:没有真实货物出口,通过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报关单(买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非法买入外汇伪造交易(伪造外汇),虚构一套完整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这套操作同时踩了两条刑事红线:骗取出口退税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案例回顾:一个”配出来”的骗税案

罗某忠等人采用”买单配票”方式实施骗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报关单,非法买入外汇伪造交易,虚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法院审理认定:

该行为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者存在牵连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换句话说,不是”二选一”的运气,而是数罪择重:哪个罪判得重,按哪个来。

三、裁判规则:骗税刑事风险的构成

(一)“买单配票”四件套

无真实交易 + 买报关单 + 伪造外汇 + 虚开发票——四件套齐备,骗税犯罪基本坐实。

(二)罪名竞合,择重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无期)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存在牵连关系,按处罚较重的一罪处理——刑期没有”打对折”的空间。

(三)数额是量刑标尺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决定刑档: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 5年以下;数额巨大 → 5-10年;数额特别巨大 → 10年以上或无期。

四、骗税风险警示(外贸企业必看)

高危操作风险
无真实出口,购买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罪
接受”代开""虚开”发票配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参与外汇伪造、资金回流骗税共犯风险
出借出口资质给他人出借人可能担责

五、律师提示

  • 外贸企业老板要清醒:“买单配票”不是灰色地带,是明确的刑事犯罪——从个人到单位都难逃追责。
  • 已经被稽查或立案的,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税务稽查应对、刑事辩护、认罪认罚的时机窗口都很关键。
  • 正常出口业务要留足真实交易证据(物流、报关、外汇、发票四流合一),既是合规要求,也是应对稽查的自保。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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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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