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部件与外观符合电动自行车特征、加装电池即可实现骑行功能,且经营者与消费者均以购买、销售电动自行车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出厂、销售。以「空车架」「裸车」名义拆分销售,不能规避认证义务。
一、问题提出
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未取得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一些电商商家为规避认证成本或消化非标库存,采用「裸车」「空车架」的说法:卖车不含电池,声称只是一个车架配件,因此不需要认证。
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取决于产品在法律上的属性认定——而产品属性按技术规范、实际功能与交易目的判断,不看商家给它起什么名字。
二、案例回顾
有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标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商品,收到后发现既无生产厂家信息,也无 CCC 合格证,遂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因被举报店铺不在其辖区,该局将线索移送至店铺经营者所在地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查询网店后台,发现涉及举报内容的电动车销售记录七十余台次,遂以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立案调查。经营者抗辩:其销售的是不含电池的「空车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整车,无需认证。
法院从三个层面分析。技术规范层面:电动自行车车架作为骨架仅包括前管、上加强板、下管等若干部件,标准车架没有车把、鞍座、车轮;而案涉产品不仅含有车架,还包括车把、鞍座、车轮等部件,除未装载电池外,已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功能层面:车架的作用是承载结构件与负荷,而案涉产品加装电池后即可骑行,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销售行为层面:经营者采购时即知产品未经认证,销售时以电动自行车名义宣传,消费者亦以购买电动自行车为目的,交易标的实质就是电动自行车。据此认定经营者抗辩不能成立。
三、裁判规则
其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确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动自行车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
其二,产品属性按实质认定,不按名称认定。判断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产品,应结合适用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产品的实际构造与功能,以及交易双方对标的物的认知综合判断,名称、宣传用语或销售方式不构成决定性因素。
其三,拆分销售不能豁免认证义务。将整车拆分为「车架」「配件」分别销售,只要产品实质上构成受管制产品且以整机使用为目的,仍应履行认证义务;把整车拆成零件规避监管,还可能同时触发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重责任。
其四,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实务操作
- 上架前的合规自查。核对商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索取并核验认证证书(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编号与状态),确认证书覆盖的型号与商品一致。
- 不得以拆分销售规避监管。以「裸车」「空车架」「不含电池」为卖点销售整车风险极高;确有配件销售业务的,应确保商品描述、图片、规格与实际交付一致,不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整车的认知。
- 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电商平台应对入驻商家的资质与商品认证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发现问题商品及时下架,避免因放任销售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的救济路径。购买到未经认证产品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主张退货、更换或赔偿;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可主张侵权赔偿。
五、律师提示
合规成本与违规成本从来不是同一量级。CCC 认证的费用与时间是可预期的支出,而销售未经认证产品面临的罚款、没收、下架乃至信誉损失,往往数倍于前者。经营电动自行车、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目录内产品的电商企业,把认证资质核验纳入上架流程是最基本的风控动作。
「我们卖的是配件」这类抗辩,在产品构造与交易目的清晰的情况下很难成立。企业与其在名称上做文章,不如把商品信息、认证资质、售后承诺一起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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