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一、问题提出
职工持股是改制企业、创业公司的常见安排。为了维持股权结构稳定,很多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离职、调离的,应当将所持股权按约定价格退回公司,由公司回购后转让给其他股东。
这样的条款让不少员工股东陷入两难:离职时股权被”低价收回”,感觉吃亏;不配合退股,公司又说违反章程。章程里的退股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员工能否拒绝?
二、案例回顾
宋某诉某餐饮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某餐饮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初始章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股不得向公司外人员转让,职工调离本公司或死亡时,其股权由公司按章程规定价格回购。
宋某离职后,公司依据章程对其股权予以回购并重新处置。宋某以章程条款限制股权转让、侵害股东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其仍具有股东资格。法院审理认为,改制企业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和公司回购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公司按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权,并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其一,章程自治的边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默认规则的安排,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基本权利。
其二,回购须支付合理对价。公司依据章程回购股东股权的,应当支付合理对价。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强行收回股权,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法执行。
其三,回购后的处置。公司回购股权后,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减资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得长期由公司自身持有。
四、实务操作
职工股东与公司处理退股事宜,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第一,审查条款来源。判断退股条款是否载于公司初始章程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的章程,章程修改是否履行了法定表决程序。
第二,核对回购价格。对照章程约定的计价方式核算对价,涉及净资产评估、出资额返还等不同口径的,明确计算依据,必要时委托审计或评估。
第三,履行内部程序。按章程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公司回购后依法定程序处置股权,避免遗留登记与出资责任风险。
第四,留存证据。离职通知、退股决议、价款支付凭证等全程留痕,防止后续因股东身份问题引发纠纷。
五、律师提示
“离职必须退股”条款的效力,实践中核心看三点:条款是否体现公司设立时的合意、价格是否合理、处置是否规范。员工股东主张条款无效,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但公司以极低价格强制回购,则可能被认定违反公平原则。
对员工股东而言,入职持股时应仔细审阅章程中关于退股价格与程序的约定;对改制企业和持股平台而言,退股条款与股权激励计划应当配套设计,回购价格、评估口径、退出流程尽量明确,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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