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明显偏低」与「无正当理由」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竞价方式形成的价格,一般属于正当理由;关联交易、人情交易等非市场定价,则易被认定为明显偏低;滞纳金加收以纳税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的,只能补税,不得加收滞纳金。
导语:同一套房产,自己报价和税务局核定的价格差出一大截,补税通知随之而来。企业主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我卖多少钱是我的事」——但税收征管法并不这么看。
一、问题提出:申报价格偏低,税务局能否「按他的价格」征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时,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但「明显偏低」如何认定?以公开拍卖方式形成的成交价格,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这直接决定了补税与滞纳金的合法性。
二、案例回顾:一场拍卖引发的追征
一家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自有房产,包括车库、商铺与写字楼,并按照拍卖成交价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其后,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遂按核定的价格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形成的价格,系市场竞价的结果,具有公允性,应当认定为计税依据合理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在无充分证据否定拍卖价格公允性的情况下径行核定,缺乏依据。对因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滞纳金。
三、裁判规则:核定征收有边界,「正当理由」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裁判要点有三:
其一,「明显偏低」与「无正当理由」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二,公开拍卖、招标、挂牌等竞价方式形成的价格,一般属于正当理由;关联交易、人情交易等非市场定价,则易被认定为明显偏低。
其三,滞纳金加收以纳税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的,只能补税,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实务操作:收到核定通知怎么办
第一步,核查通知依据:是否载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无正当理由」的具体理由,程序上是否履行了核定程序。
第二步,整理价格公允性证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同期同地段交易价格、市场行情数据等,用以证明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第三步,区分补税与滞纳金分别应对:若少缴系税务机关原因或对政策理解分歧所致,可主张不加收滞纳金;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
五、律师提示
- 低价转让房产、股权、无形资产是企业涉税争议的高发区,签约定价前先做一次「税务视角的合理性评估」。
- 关联交易尤其要留痕:定价依据、评估资料、市场比价样本缺一不可,否则事后难以证明「正当理由」。
- 收到核定追征通知后不要消极等待,追征期、滞纳金起算点、核定依据都是可争点,专业介入往往能显著改变结果。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