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不正当目的」须由公司举证,且要达到「合理根据」的程度,不能空口主张;「实质性竞争」是判断核心,须综合业务范围重合度、地域市场、客户群体、经营实际等因素实质审查,股东近亲属异地同业不当然构成;程序门槛不可少: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请求未获满足的,可诉请法院判决支持查阅。
导语:股东要求查账,公司搬出「你有不正当目的」一口回绝。什么才算「不正当目的」?股东自己、或者股东的近亲属在外地开了同行业公司,公司就能拒绝查账吗?
一、问题提出:「不正当目的」是公司拒绝查账的万能理由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权利,但并非不受限制。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实践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成为知情权纠纷的攻防焦点。
二、案例回顾:异地同业,算不算「实质性竞争」?
一位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说明目的是了解公司经营与利润分配情况。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股东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了同行业公司,股东查账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股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关键在于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仅凭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竞争,公司据此拒绝股东查阅,缺乏依据,应予纠正。
三、裁判规则:实质性竞争,须实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将「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列为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之一。
裁判要点有三:
其一,「不正当目的」须由公司举证,且要达到「合理根据」的程度,不能空口主张。
其二,「实质性竞争」是判断核心,须综合业务范围重合度、地域市场、客户群体、经营实际等因素实质审查,股东近亲属异地同业不当然构成。
其三,程序门槛不可少:公司拒绝查阅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请求未获满足的,可诉请法院判决支持查阅。
四、实务操作:双方如何行使与应对
第一步(股东视角):先向公司提交书面查阅请求,写明查阅范围与目的,保留送达凭证——这是起诉的前提条件。
第二步(股东视角):公司拒绝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举证查阅目的正当(如核实分红、了解经营状况)。
第三步(公司视角):确需拒绝查阅的,收集股东同业经营、客户重叠、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证据,并作出书面答复,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程序违法。
五、律师提示
- 公司拒绝查账并非「一拒了之」:举证责任在公司,理由不充分的反而是公司。
- 股东近亲属同业经营是公司常见的抗辩素材,但法院审查的是「实质竞争」而非「亲属关系」,抗辩要有证据支撑。
- 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以正当目的为限,查得的会计资料用于经营同类业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与边界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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