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冒用特定资质名义、将应税货物按不征税货物报关,偷逃税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问题提出
进口货物报关时,为了少缴税款,有的企业把成交价格报低,有的把应税货物申报成免税货物,有的借用特定资质的名义报关。
很多企业主觉得”报关报低点、钻个空子是行业惯例”。但实际上,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这是刑事责任,不是补税罚款就能了结的。
二、案例回顾
舟山某洋公司、李某嵩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企业涉及冒用远洋渔业项目名义报关。
经依法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属于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相关企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表面看是”合理利用免税政策”,实际是虚构报关主体、冒用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性质已超出行政违法的边界。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冒用特定资质名义、将应税货物按不征税货物报关,偷逃税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其一,经批准进口的免税货物,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真实主体、以真实货物申报。冒用他人资质名义报关,即构成逃避海关监管。
其二,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偷逃税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即达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刑期随之加重。
其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实务操作
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可以从以下方面防范报关涉税风险。
第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货物名称、数量、原产地等要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低报、瞒报、漏报。享受免税政策的,确保主体资格和货物性质真实相符。
第二,留存单证。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付款记录等进出口单证完整留存,作为申报真实性的证据。海关稽查时,单证是证明合规的第一依据。
第三,合规审查。涉及特定资质(如远洋渔业、免税加工)的进出口业务,事前审查资质真实性,杜绝”借壳”报关。
第四,及时应对。收到海关稽查通知或缉私调查的,应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主动补缴税款争取从宽处理。
五、律师提示
“报关行业惯例”不是逃避海关监管的理由。走私普通货物罪追诉标准不高(偷逃税额十万元以上即追诉),一次货物进口的税差就可能踩线。
企业主需要警惕的是”外包报关”的责任风险:委托报关行操作不代表责任转移,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仍由货主承担。
涉海关稽查案件专业性强、程序复杂,一旦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评估补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转化边界。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