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股权业务

经理、总经理是一回事吗——公司法上的经理制度

核心结论:公司法上的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均可设置的法定职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与总经理在称谓上可以互换,但法律意义上的「经理」强调的是这一职位的法定地位与职权范围,而非头衔本身

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称谓问题

在公司日常用语里,「经理」「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往往被视为同义词。一家公司把最高的业务执行者叫总经理,另一家叫总裁,还有的设首席执行官,外人一般不觉得有什么不同。

但公司法意义上的「经理」并不只是一个称呼。它是一个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占据特定位置、由法律直接规定聘任与解聘程序、并在职权配置上有明确安排的职位。称谓的随意使用,容易让人忽略这一职位背后的法定结构,进而忽略与经理相关的程序要求和责任规则。

由此产生的问题很实际:公司设一位「总经理」,是否就等于设置了公司法上的经理?章程里写「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与法律写「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效果是否一致?

二、经理在公司法上的地位

现行公司法对经理的规定,集中在公司组织机构一章。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两部条文在结构上高度一致,差异只在开头一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设经理」。

从体系位置可以看出,经理属于董事会之下的业务执行层。它与董事会的关系是聘任与受任的关系,与股东会之间则不发生直接的职权隶属。经理不是公司法人机关意义上的决策机关,而是执行机关。

条文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这一项容易被忽略,但它说明了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制度联系:经理虽非董事,却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意味着可以了解董事会的讨论与决策过程,便于执行决议,但列席本身不等于表决权。实务中把列席与参加表决混为一谈,是不必要的误解。

需要留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经理的表述使用了「设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则使用「可以设经理」。这一措辞差异反映了强制程度的不同,但在具体公司里,经理的实际地位更多取决于章程与聘任文件的安排。

三、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

回到称谓问题。实务中「总经理」通常就是指公司法上的经理,尤其在只设一位业务执行负责人的公司里,总经理与经理是同一职位的不同叫法。公司完全可以在章程中把这一职位称为总经理,法律上并不禁止。

真正的区别不在名称,而在于两点:其一,该职位是否被章程明确设置为公司法意义上的经理;其二,章程或者聘任文件是否为其配置了相应的职权。

如果公司只设一位「总经理」,并在章程中明确其为公司法上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那么称谓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反过来,如果公司随意使用称谓,章程对职权又语焉不详,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名为总经理、实无经理职权」或者「未见经理之名、却行经理之实」的错位,给职权行使与责任追究带来困扰。

四、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当然人选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既然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就当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这并不成立。

公司对外代表权属于法定代表人。经理只有在获得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在特定事项上代表公司。经理的身份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两回事,二者可以由同一人担任,也可以分开。由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双重身份需要在章程与聘任文件中一并厘清,避免出现代表权界限不清的情形。

同理,经理的职权也不等同于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可以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一定金额以下的交易,但重大投资、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仍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五、经理职权的确定方式

现行公司法在经理职权上采意定配置的思路,即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授权。这意味着经理的具体权限不是一个固定的清单,而需要公司在章程和聘任文件中主动安排。

从实务经验看,明确经理职权可以从几个维度入手:一是业务范围,即经理可以自主决定的经营事项类别;二是金额界限,即经理单笔或者累计可以决定的交易金额上限;三是审批衔接,即超出权限事项如何报请董事会审议;四是人事权限,即经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参与方式。

把这些维度写清楚,经理在履职时的判断依据就更明确,董事会事后追责也有据可依。

六、聘任与解聘的程序要点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是法定程序。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直接任免经理,也不能由董事长个人决定。这一点在治理不规范的公司中容易被突破。

程序上有几处需要注意。第一,聘任与解聘均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议的召集与表决应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第二,聘任文件应当明确任期、职权、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解聘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解聘行为本身仍应遵循聘任合同的约定,无正当理由解聘可能引发违约责任问题。

经理与公司之间通常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基于聘任的委任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两种关系的处理规则不同,实务中应当分别对待。

七、结语

经理与总经理在日常用语中可以互换,但在法律上,关键在于这一职位是否被章程设置为公司法上的经理、是否由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其职权是否得到清晰的配置。把这些基础工作做扎实,称谓的随意性就不会转化成治理的风险。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则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专业人士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