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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的负责人被抓了,公司还要为合同负责吗?

核心结论: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便其个人因此涉嫌诈骗等犯罪,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合同本身没有其他无效事由,该合同对公司仍然有效,公司须承担履约或赔偿责任,之后可向该负责人追偿——“经办人犯罪”不等于”公司免责”,刑事追责不能替代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问题提出

和一家公司签了合同,钱付了,对方却迟迟不履约。一查才发现:当初代表公司签合同的负责人因涉嫌诈骗被抓了,钱可能被个人挥霍。公司两手一摊:“合同是他个人签的,人被抓了,跟我们没关系,你找他要去。“这种说法成立吗?公司能不能用”经办人犯罪”来甩掉合同责任?

二、案例回顾

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等交易文件,后该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转而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抗辩称签约行为系负责人个人犯罪,公司不应为此”买单”。法院查明,该负责人在签约时具有相应的职务身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案涉合同亦无其他无效情形。

三、裁判规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裁判理由还指出,行为人即使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甚至勾结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意图,也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个人在职权范围内签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并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承担责任。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责任。

理解这一规则,要区分两个层面。刑民层面,犯罪行为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合同效力依民事规则独立判断,二者并行不悖。代表权层面,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需结合其职务身份、交易习惯、以往合作情况等判断;若行为人明显越权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则公司可能不担责。

四、实务操作

  1. 相对人遇到”签约人被抓、公司拒赔”的情形,应第一时间收集签约人的职务身份证明(名片、任职文件、以往代公司签约的记录)、合同上加盖公章的情况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代表权。
  2. 起诉时可将公司与行为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民事证据,但民事案件可先行或并行审理,不必等刑事案件终结。
  3. 公司一方被诉后,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签约、相对人是否善意:若行为人伪造公章、明显越权且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可据此抗辩。
  4. 公司承担责任后,应通过刑事追赃、另行起诉等方式向行为人追偿,减少实际损失。

五、律师提示

“法人犯罪个人担责、公司照常履约”的规则,很多企业主并不了解。公司里出了”内鬼”,老板第一反应往往是”是他骗的,跟我没关系”,却不知公司可能要为内鬼在职权范围内的签约行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对企业而言,防范之道在于内部授权管理:明确各级人员的签约权限、印章使用流程、重要合同的双人复核,避免一人既管章又签约。对交易相对人而言,与公司交易时核验签约人身份、索要授权文件并保留记录,是成本最低的风险防护。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合同责任的承担,看的是代表权和合同效力,而不是经办人有没有坐牢。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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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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