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章程原则上是公司的内部自治文件,主要约束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当然约束外部相对人,但法律明确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同样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而审查章程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风险而非判断合同效力
一、签完合同才发现,对方章程里有「限制」
一家企业与某公司签了一份金额不小的采购合同,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合同履行后,对方公司内部出现纠纷,有人提出:本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合同须经董事会决议,这份合同未经决议,应当无效。签约的企业这才发现,对方的章程里确实有这样一条。问题是:这条章程规定,能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外部合作伙伴?
这就是章程的对外效力问题。它牵动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公司希望通过章程约束内部决策、防止个别人员越权;另一方面,外部相对人需要交易的确定性,不可能在每次签约前都彻底审查对方的内部文件。如何平衡,是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规则基础:章程的约束对象与对外效力的边界
先看章程的约束对象。按现行《公司法》,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一条点明了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是一份「内部清单」,其中并不包括外部交易相对人。换言之,章程首先是公司内部自治的规则,其效力主要向内。
再看涉及对外关系的两条规则。一是关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二是关于董事会:法律在列举董事会职权后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两条规则的含义是一致的:章程当然可以在内部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的权限,但这种内部限制,在与公司交易的外部相对人面前,并非当然有效。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公司就不能以「章程有内部限制」为由,主张交易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或者拒不履行。这一安排的出发点,是保护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外部相对人难以知悉公司内部文件的全部内容,若让章程的内部限制随意对抗交易,商业往来将充满不确定性。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章程的对外效力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需要平衡两种价值。一种是公司自治与内部控制的利益:公司有权通过章程约束自己的机关与人员,防止越权。另一种是交易安全与信赖保护:外部相对人难以知悉公司内部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任何内部限制都能对抗交易,商业活动将无从开展。前述两条规则,正是这种平衡的产物。
同时也要看到,章程并非对外毫无意义。它仍然是判断公司内部行为的依据,在涉及公司与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时具有重要作用;在相对人并非善意的情形下,章程限制也可能产生对抗效果。因此,把章程理解为「完全没有对外作用」同样不准确。更准确的说法是:章程的约束力主要向内,其对外效果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条件。
三、分歧在哪里:相对人有无审查义务、善意如何认定
第一处分歧是相对人是否有审查章程的义务。一种理解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与章程具有公开性,相对人应当知悉,因而负有审查义务;另一种理解是,相对人没有普遍、主动审查对方全部内部文件的义务,尤其在日常交易中。较为常见的立场居于中间:相对人通常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例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限制、交易明显异常、或者属于法律要求审查的场合——可能会被要求尽到相应的注意。审查义务的有无与程度,往往影响「善意」的认定。
第二处分歧是**「善意」如何认定**。善意,通常指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相应的内部限制。判断善意,需要结合具体事实:相对人是否被出示过章程、是否参与过对方的内部决策、交易金额与方式是否明显异常、双方过往交易的习惯如何、是否存在串通或者明知的情形等。相对人的善意通常需要主张与证明;而在争议中,公司一方若主张相对人并非善意,也需要提出相应的事实依据。
第三处分歧是越权行为本身的效力层次。需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越权——章程或者股东会对其职权设限,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法律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受,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二是董事会越权——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同样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三是无权限的人以公司名义行事,例如并未获得授权的员工擅自签约,这涉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问题,与章程限制的对抗问题属于不同层面。分清楚是哪一种,才能准确判断后果。
第四处分歧是章程的登记与公示效果。章程中的部分内容会伴随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而进入公开渠道。有观点认为,已登记的内容具有公示性,相对人「应当知道」;也有观点认为,公示不等于相对人有义务逐项审查。这一分歧在个案中往往与「善意」的判断交织在一起。
最后补充一点关于举证责任的实务感受:当公司主张相对人并非善意、试图以章程限制对抗交易时,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需要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公司在内部治理中若希望增强章程限制的对外效力,除了细化条款,还需要在交易环节主动、明确地向相对人披露相应要求,并留存披露的证据。仅有一纸章程,往往不足以支撑起对抗交易的主张。
四、比「要不要查章程」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是风险控制的实务价值。既然章程的内部限制通常难以对抗善意相对人,那么对外部企业而言,签约前查章程的意义,不在于「不查合同就无效」,而在于提前发现可能导致交易中途受阻的内部安排。例如,章程可能对股权转让设有特殊限制,可能对重大交易的决策程序有特别要求。了解这些,可以避免在履行阶段才发现对方内部程序未走完。
第二是决策程序的配合。如果交易金额重大,主动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内部决议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并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作出关于授权与内部程序的陈述与保证,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方式。这样即便日后对方以「内部未走程序」为由发难,也有据可依。
第三是善意证据的留存。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对方提供的信息、签约代表的身份与授权文件等。这些材料在日后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时,是重要的依据。善意的举证往往需要具体材料支撑,临时难以补足。
第四是特殊交易类型的额外注意。涉及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事项时,交易的重要性和潜在影响更大,相对人尽到更高注意义务的可能性也更大。这类交易中,事先了解章程与决议情况,价值更为明显。
还有一个实践层面的判断线索,是相对人是否处于容易获知限制的地位。如果交易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或者相对人在公司中有一定影响力,例如派驻董事、参与重大决策,那么相对人「应当知道」内部限制的可能性就会上升,认定其善意的难度也会增加。反之,若双方此前素无往来、交易属于常规业务,相对人主张自己不知情的可信度通常较高。
此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后果也需要准确理解。它并不意味着章程限制完全无效,而是指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公司不能以内部限制为由对抗该交易;章程限制在公司内部、以及在与非善意相对人之间,仍可能产生相应效力。也就是说,章程限制并非消失,而是效力范围受到了限制。分清这一点,有助于避免对规则的误读。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签约主体的身份与权限。是法定代表人签署,还是授权代表签署,授权文件是否齐备。
第二,章程中是否有职权限制条款。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者特定金额交易的限制。
第三,该限制是否已对外公示。是否伴随登记进入公开渠道。
第四,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被出示过章程,是否参与或者知悉相关内部决策。
第五,交易是否明显异常。金额、价格、方式是否与常理或者双方过往习惯明显不符。
第六,是否要求并取得内部决议。重大交易是否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第七,合同中是否有授权与程序方面的陈述保证。是否约定对方就其内部授权作出承诺。
第八,沟通与授权材料的留存。往来记录、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是否保存完整。
从操作层面看,还有两点实用提示。第一,查询公开信息的成本很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到公司基本的登记信息,交易前花几分钟核对交易对手的名称、状态与代表,往往能规避一些低级风险。第二,对异常保持敏感。如果对方的决策流程与常规商业习惯明显不符,例如金额很大却由一名普通员工拍板、或者对方急于成交而不愿提供任何授权材料,就应当提高警惕,必要时暂停交易、补充核实。
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并非没有边界,也不宜对每一笔交易都提出过高的审查要求。但在重大交易、异常交易与涉及担保等事项上,适当提高注意程度,是符合商业理性的选择,也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证明自身的善意。
六、分类提示
对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而言,不必把「查章程」当成每笔交易的规定动作,但在重大交易、异常交易与涉及担保等事项时,主动了解对方章程与决策程序,是划算的风险管理。更重要的是,把授权文件、决议材料与沟通记录留存好,把对方的授权陈述写入合同。这样既降低风险,也在争议发生时为自己留下「善意」的证据。
对公司与其股东、董事而言,需要认识到章程的内部限制对外部的约束力有限。若希望有效控制越权风险,仅靠章程中的一句限制条款往往不够,还需要在内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并在对外交易中主动向相对人披露相应要求。此外,章程的限制如欲对相对人产生更强的约束,还涉及公示与披露的配套问题。
对公司的治理执行人员而言,在与外部交易时,按章程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保存决议与授权文件,既是合规要求,也是对董事与管理人员的保护。程序留痕,在争议中往往比事后解释更有说服力。
还有一点实用建议:把内部程序的要求写进合同。与其事后再争论相对人是否善意,不如在签约时就让对方就内部授权作出陈述与保证,并约定未能取得相应内部决议时的后果。这样,即便对方内部程序存在瑕疵,责任分配也有约可依。这种安排对交易双方都有好处——它把不确定的判断,转化为明确的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章程对外效力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代理制度的交叉,具体判断往往依赖个案事实。相对人是否善意、内部限制是否已公示、交易是否异常,都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因此,无论处于哪一方,把沟通与授权的材料留存完整,是应对不确定性的基础。至于某项交易的具体后果,仍需结合事实与相关规则分析。
七、结语
跟公司签合同前要不要查章程?从合同效力角度看,答案往往是否定的——章程主要约束公司内部,其限制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从风险管理角度看,答案又是肯定的——查一查章程,可以发现对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特殊要求,避免交易在履行阶段突然受阻。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章程能不能让合同无效」,而是如何在交易前把对方的授权与内部程序确认清楚,并把相应材料留存下来。对相对人而言,这是一种成本不高的保险;对公司而言,把内部限制与对外披露衔接好,才能既管住内部,又不伤及交易。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则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事实与专业人士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